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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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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作者:陆承辉 时间:2012-12-25 查看(13) 评论(0)

妨害公务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摘要: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而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同时,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谨慎处理。

正文内容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虑《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一、无罪辩护

妨害公务罪的无罪辩护有一定困难,困难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很难取得。

无罪辩护的理由,从刑法规定上看包括三点,即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属于“阻碍行为”、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但从辩护实践看,只有最后一点才最具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1、阻碍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的无罪辩护一般思路

这是“妨害公务罪”中“公务”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该行为虽然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定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则有无罪辩护可能性。

这包括通常的两种辩护思路。

防守型辩护思路,是证明指控证据中的“依法执行职务”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这尤其体现在有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而公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之下。

进攻型辩护思路,是收集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这在辩护实践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寻找证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书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刑法》306条会把辩护律师“请”到公安局询问情况的。

辩护实践中,如果在法院阶段采用进攻型辩护策略成功,检察院会主动撤回起诉,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其他无罪辩护理由

就暴力行为的类型而言,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攻型暴力”与“防守型暴力”,一般认为,被告人实施的单纯摆脱、挣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暴力行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轻微冲突、未致轻微伤以上的,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就阻碍而言,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对象(比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盘问人)对执行职务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一般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据此作无罪辩护。

二、醉酒的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思路

1、保护性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因此,警察或者协警根据上述条款“依法”实施的“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行为,一般意义上,就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那么,醉酒的人在被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期间、对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警察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何认定?

2、指控的逻辑

以妨害公务罪指控的逻辑是,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被告人对警察实施的暴力行为,是“阻碍”或者“妨害”公务的行为,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3、辩护的一般思路

如果在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被告人对警察实施暴力行为,恰恰证明警察采取保护性措施不力;更严格讲,在“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期间 ,警察的“依执行职务”包含了约束醉酒的人“不实施暴力行为”的内容;如果醉酒的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说明警察“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依法执行职务”--至于是多大程度的没有依法执行职务,要由被告人暴力行为的合理性、警察对该暴力行为的可预防性等情节综合认定,以确定辩护律师是作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

4、辩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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