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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周XX涉嫌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乐清市周XX涉嫌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2011年02月22日    投稿人:文涛律师    点击:次    

摘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X涉嫌妨害法院执行、乃至面临今天的妨害公务刑事责任追究,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的情节也尚属轻微,辩护人现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即引发争执的根本原因)、被告人较轻的犯罪情节、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及一贯的良好表现三方面来展开今天的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周XX予以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周XX家属委托,并征得周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周XX的陈述,今天又出庭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关于本案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周XX涉嫌妨害法院执行、乃至面临今天的妨害公务刑事责任追究,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的情节也尚属轻微,辩护人现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即引发争执的根本原因)、被告人较轻的犯罪情节、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及一贯的良好表现三方面来展开今天的辩护意见,恳请法院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周XX予以从轻处罚。

    一、关于主观方面,辩护人想特别提请法庭关注的是:引发执行争执的根本原因,即被告人周XX在争执当时对原审民事判决是否公正的主观认识,这关系到周XX涉嫌妨害公务的主观恶性程度:是蓄意藐视法律权威、蓄意抗拒法院执行,还是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本身确实存在疏漏、以至于被告人情绪激动、与执行人员产生理论、争执。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合议时对如下因素能予以充分关注。

    被告人周XX在执行当时,其主观上认为原审判决是一份显失公正的民事判决。正是这样的主观认识才导致他与执行人员就判决本身发生了争执,他认为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对他采取查封房产、甚至拿出手铐欲以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于情于理于法都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一)实体方面

    1、原告主体有误,债权人应是“李X甲”而非申请执行人“李X乙”

    《领款收据》上的出借人写明是“李X甲”,根据法庭调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显示,被告人实际是向第三人张XX借款,张XX让其在收据上写明向“李X甲”借款。不管实际的出借人应认定张XX还是“李X甲”,至少不是原审原告(即申请执行人)“李X乙”。但是原审民事判决仅凭X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就认定原告“李X乙”与《收款收据》上的“李X甲”是同一人,进而判令被告人向“李X乙”偿还债务。

    这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不具有认定公民身份是否同一的资格,公安部门才具有法定资质;二是根据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两份《XX市人口登记信息》,已经显示在XX市名为“李X甲”的实际是另有其人,且“李X甲”、“李X乙”两人皆无“曾用名”。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对于债权人主体的认定错误,原告(即申请执行人)“李X乙”主体不适格。这是被告人在执行时产生情绪、发生争执的根本原因之一。

    2、被告主体有误,债务人应是XX村委会而非被告人周XX。

    根据被告人周XX在第3次《讯问笔录》及法庭调查中的一致供述、证人A的在侦查卷中《询问笔录》中的陈述、XX村村委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辩护人申请法庭调取的、原审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都一致显示被告人周XX是以XX村村委会主任身份向债权人借款,实际款项用于村集体财务支出,借款系职务行为,《领款收据》上的署名也仅是“领款人”而非“借款人”。同时,申请执行人李X乙也在《庭审笔录》中承认其明知上述情况。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对于债务人主体的认定错误,叁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不应由被告人周XX偿还。这是被告人在执行时产生情绪、发生争执的根本原因之二。

    3、民事判决书对于关键证据的文字表述错误,执行时仍未依法更正

    据以执行的(2008)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上述事实,由……XX镇WW村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判决认定“李X乙”与债权人“李X甲”系同一人的关键证据就是“X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但是判决书确将“XX村”误写为“WW村”,直到强制执行、即引发本案争执当天,原审判决都没有加以有效更正,周XX作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民事判决书仍然是“WW村”。他一直质疑:XX镇何来“WW村”?再结合判决的其他疏漏,他对据以执行的原审判决产生情绪、与执行人员理论,也就在情理之中。这是被告人在执行时产生情绪、发生争执的根本原因之三。

    (二)程序方面

    1、关于传票送达、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周XX长期没有在家,传票送达时是其妻子代为签收,但是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一栏却没有写明单位、部门和人员,“邮件内容”一栏文字又不清晰,刚好其妻子也不怎么识字,周XX作为村主任期间的信件也很多,他的妻子就作为一般信件扔在一边,没有告知家人,所以才有了后面的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周XX误以为他没有亲自签收传票、没有出庭应诉,法院的判决就是不当的,这方面的认识偏差也同时导致了他对民事判决的异议。

    2、关于判决书送达

    民事判决书注明的判决时间是2008年12月10日,但是法院送达到被告人家中的时间却是2009年1月22日,适用留置送达,未经被告人及其家属签字。被告人当时考虑:判决一个多月以后才送达给他,远远超过了上诉期限,剥夺了他的上诉权利。这方面认识的偏差也同时导致了他对民事判决的异议。

    (三)执行争执的根本原因综述

    执行争执的根本原因,总的来说,就是由于原审民事判决本身在事实认定及文字表述方面的上述问题,以及被告人对于传票送达、缺席审理及判决、判决书送达方面的认识偏差,才共同导致了周XX在执行现场情绪激动、与执行人员理论争执。被告人并非无缘无故地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实是由于这一系列的原因、在主观上不得不对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产生质疑,即使在实体方面的质疑还有待重新认定,但是对于周XX这样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般公民来说,产生质疑也确实是合情合理。

    综合以上各种原因,充分反映出被告人周XX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观恶性确实微小。从某种程度来说,他甚至也扮演了一个受害者的角色,如果当时他可以得知庭审、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出庭应诉,或者经留置送达判决书以后咨询律师寻求上诉帮助,或许案件就会是另外一番结局,也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妨害执行审判。虽然在执行当时的民事判决仍然合法有效,执行工作也是依法展开,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定性也确无疑义,但是辩护人再次恳请法院能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周XX的主观恶性程度给予公正、从轻的认定。   

    二、关于周XX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中,部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存在疑义,证据之间对于待证事实的反应也存在矛盾。恳请法院在结合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对指控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充分审查,对周XX妨害公务的犯罪情节给予客观公正的认定,其犯罪情节确属轻微。

    (一)关于被告人与执行人员理论争执时持剪刀在手的原因

    根据被告人在《讯问笔录》及法庭调查中的一致供述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刚好拿着剪刀在剪脚趾甲,后来执行人员进来、双方就民事判决本身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没来得及把剪刀放下。执行人员的《询问笔录》中也多处提到他们进去时被告人手里本身就拿着剪刀。另外,根据被告人陈述,他平时就有说话时用手比划的习惯,案发当时他拿剪刀的手确实随着说话的手势时而挥动,但是并非有意要持剪刀要与执行人员对峙、有意要暴力抗拒执行。况且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言语激动时用手比划动作较大也都是比较常见的情况。

    (二)关于部分执行人员指称:被告人有持剪刀刺向赵XX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妨害公务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妨害执行的工作人员基于特定身份所产生的利害关系,在《询问笔录》中对被告人犯罪情节所作的说明,其客观真实性本身就受到影响,在证明特定的待证事实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回到本案的证据中,部分执行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指称被告人周XX有持刀刺向赵XX的行为,但是辩护人首先对其客观真实性提出疑义,理由如前所述。同时,在执行人员B的《询问笔录》第5页记载;“周XX拿剪刀刺向赵XX时,我曾拿手机拍下一段视频,现在提供给你们”,但是根据上述视频显示,周XX并没有持剪刀刺向赵XX的行为,指控证据之间对于上述事实存在矛盾。辩护人认为,视频资料的客观真实性高于在本案中具有特定身份利害关系的法院执行人员的书面证词,被告人拿着剪刀的手随着言语激动而比划的情节被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过分夸大,指称其持剪刀刺向赵XX,与事实不符。证人A、B的《询问笔录》就相对客观,可以印证辩护人的上述观点。

    (三)关于部分执行人员指称:被告人有“骂”或“辱骂”执行人员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其客观真实性由于特定身份产生的利害关系同样存疑。

    首先,在执行人员的《询问笔录》中仅用“骂”或“辱骂”来形容,但是被告人的言语中是否有脏字脏话、是否有人身侮辱的话语?笔录中都没有提到。“骂”或“辱骂”是非常具有感情色彩的词汇,同样的话语,对于不同的听众、基于不同的情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反应。所以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对执行人员进行言语侮辱的行为。

    其次,证人A在《询问笔录》中提到“有个人还拿手机拍周XX持剪刀在那里骂的过程”,但是同样根据视频显示,没有出现侮辱中伤的言语,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这就印证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即“骂”或“辱骂”一类词汇极具感情色彩,因听众、情感而异,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人有对执行人员实施言语侮辱中伤的情节。

    (四)关于部分执行人员指称:被告人有说要打赵XX的情节

     其客观真实性同样存疑,理由如上。另外,被告人确实语出有因,况且他说这句话还有前半句,但在执行人员的笔录中却避而不谈。证人B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周XX在法庭调查中的陈述都已经充分解释缘由,形成一致印证,即赵XX前次执行时在电话里对被告人有辱骂言辞。

    (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确属轻微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要情节仅在于:被告人周XX手持剪刀与执行人员理论争执,争执过程中拿剪刀的手随着言语激动而比划,对执行人员造成心理威慑,对执行工作产生妨害,但是被告人并非刻意持剪刀以抗拒执行,也没有对执行人员实施任何的言语侮辱、行为伤害,犯罪情节确属轻微。

    三、被告人周XX为人正派,一贯遵纪守法,从无不良表现。自从二OOO年当选XX村村委会主任以来,一直勤勤恳恳为村镇建设干实事、甚至不拿工资、可以不求回报,在任这些年他呕心沥血为村里实施水电改造、旧村改造,实实在在给村民谋福利、谋发展,眼看着那些年自己帮村里筹钱挺过难关了、穷困潦倒的XX村渐渐开始好转了,自己却因难偿这债务而身陷牢狱。正是因为周XX为人正派、工作勤恳,才真真切切赢得了广大村民的一致拥戴,村委会主任一直连选连任,直到如今。他还是XX镇的人大代表,还是上有八旬老人、下有伤残子女的刚强父亲,他是家里唯一的支柱。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被告人周XX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实际是由民事判决本身的是是非非引发,虽然部分事实还有待重新审查,但是辩护人真诚恳请人民法院能慎重考虑以上关于民事判决的几点异议,因为这在极大程度上关系到被告人周XX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轻微、是否也是受害者、是否可值谅解的问题。同时,对于周XX的犯罪情节,也恳请法院在严格审查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辩护人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被告人周XX的犯罪情节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最后,再一次恳请法院念及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念及他对XX村百姓的赤诚、也念及请愿报告上一颗颗鲜红的血印,对周XX予以宽大处理。

    衷心致谢!

                                         辩护人:浙江新湖律师事务                                                                                                                  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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