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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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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作者: 时间:2009-10-28 查看(16385) 评论(0)

A,

第二该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刘顺春参入盗窃的车中,其中13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理由如下:要成立犯罪,首先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其次该犯罪行为要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具体分述如下:第五,犯罪嫌疑人刘顺春积极赔偿受害人陈佑喜,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刘顺春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积极退赃,第六,刘顺春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该案件中该犯罪嫌疑人在前面的犯罪中都是从犯,到后来才发展成主犯;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同案犯陈素美的诈骗行为,有立功表现;该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此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敬礼

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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