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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2008年08月26日    投稿人:曹书珍律师    点击:次    

摘要:刑事审判往往强调的是惩罚犯罪,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的附带部分,会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非直接致害人的雇主是否应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包括雇主。

    刑事审判往往强调的是惩罚犯罪,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的附带部分,会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非直接致害人的雇主是否应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包括雇主。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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