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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利的实现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近亲属,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是否可以提出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已有规定,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近亲属行使这项权利却很难实现,这种情形的最终结果则是导致被告人权利无从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一起金融诈骗案件,被告人共有两名。按公诉机关的指控,一为主犯,一为从犯。一审期间,主犯的家属为主犯聘请了律师,而从犯的家属却因其它原因没有为从犯聘请律师。之后,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对二被告人量刑一样的判决。鉴于此,从犯的家属找到笔者,希望通过聘请律师启动二审程序,进而来维护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但不想,笔者在接受聘请后,却无法完成委托,没有启动二审程序。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近亲属提出上诉,需要“经被告人同意”,而要“经被告人同意”,必须会见被告人。但在会见时,羁押机关却不同意会见被告人。理由是,要会见被告人,必须是一审的辩护律师。所以,在一审已审结、二审尚未开始的上诉期间,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身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家属聘请的律师既不是一审为被告人做辩护的辩护人,二审又尚未启动……对羁押机关的这种答复,最后笔者虽和羁押机关一再交涉,仍未能完成会见,进入二审程序。原审判决因此而生效。

    闲睱之余,再次想起本案的前前后后。颇觉本案羁押机关不安排会见的答复与行为与法不符。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所以,被告人近亲属行使上诉权及为此聘请律师,此属依法有据。

    其次,如果说法律关于被告人近亲属上诉的权利规定不够明确,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中“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又该如何理解?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又该如何理解?能说明近亲属聘请的律师无权会见被告人吗?不能!

    此外,更为关键的是,我们知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这种保障体制表现内容之一,即是通过赋予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而实现的。如果真如本文所述的情形一样,被告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根本无从会见被告人,根本无法启动二审程序,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又如何能保障到位?又如何通过刑事诉讼法达到《刑法》所欲达到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双重功效?不得而知!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可以提出上诉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且被告人近亲属行使这项权利的体现即是通过聘请律师来予以实现的。所以,对近亲属提出的上诉请求及为此聘请的律师,应从很大方面得到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体现法律追求正义与公平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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