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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罪 辩护词
作者:胡世斌 时间:2011-03-04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梁某涉嫌抢夺一案中,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征得被告人梁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被告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均反映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应当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胡世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