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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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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嫌诈骗案件的辩护词 (2008-01-09 02:09:51)
标签: 杂谈 分类: 司法之路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DD律师事务所接受合同诈骗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庭前,辩护人已详细阅读了相应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XXX,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进行轻罪辩护,供合议庭参考。
一、XXX触犯的是非法经营罪,并非合同诈骗罪。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XXX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之规定,是比较牵强的。应该说被告人YYY的确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XXX则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是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被告人XXX与被告人YYY并没有所谓的“伙同”的共同犯罪的故意,辽中县人民检察院的认定有失偏颇。
法理分析:
A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辩护人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行为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结合本案,XXX利用的是其掌握的“与出国劳务派出机构熟悉并且已经取得辽宁政通境外就业服务中心 ‘负责组建出国劳务人员培训,开展出国劳务人员推荐培训业务’的授权”这一优势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挣取中介费,符合商品交换的基本行为模式,并且在这一模式暂时无法及时履行的情形下,积极将预先收取的合同履行对价返还给该对价的代收人YYY,说明XXX并没有“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直接故意”。但是YYY并未取得这一授权,也没有与出国劳务派出机构取得相应的紧密联系,其收取中介费拒不返还的行为并不符合商品交换的基本行为模式,可以认定或推定YYY具有“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直接故意”。
当然,XXX和YYY的行为均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二人提前收取出国制约金的行为,使得相应的当事人因钱款被暂时滞留而丧失选择其它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的机会,对其它合法的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的业务开展构成不正当竞争,继而迫使这些机构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与XXX和YYY进行合作,以争取客户资源。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财产减少,侵害其财产所有权,同时,极大地妨害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结合本案,XXX的行为只侵犯了合同诈骗罪复杂客体当中的一个客体,即“妨害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因此不符合该罪的法定要件;而YYY的行为恰恰符合合同诈骗罪全部客体要件。这也正是辩护人认为XXX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观点所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