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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词QQ:104504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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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词    QQ:1045042973 (2011-01-28 23:08:42)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件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被告   的父亲及    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     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了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在庭审中,我们积极参与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一、对     非法持有的摇头丸的毒品量不清,即摇头丸里面含有的安非他明类衍生物的数量不清

    对涉及“摇头丸”案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摇头丸”中毒品含量较低、使人形成瘾癖的程度小、危害性也较小的因素,在量刑时应体现与一般毒品案件的区别。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称:“ 该邮件内夹有两包摇头丸,重48、2克。其中检出苯丙胺成分。” 但没说出准确的含量,是一个模糊笼统的结论。是检验技术落后、检验水平低下,还是工作人员马虎鉴定?据了解,    持有的重48、2克含有苯丙胺成分的摇头丸毒品的含量极低。

摇头丸属于精神药品,属苯丙胺类,苯丙胺是一种中枢兴奋剂,国家原未将其列为管制的精神药品,现在把摇头丸做为毒品,亦属于其他毒品之列。摇头丸形状为颗粒状,每粒中含有少量MDMA(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DMA(二亚双氧苯丙胺)、MDA(亚甲二氧基苯丙胺)、DMA(二甲氧基苯丙胺)等成份,因摇头丸品种较多,不同品种每颗的重量不一,在本案中被告持有的摇头丸平均每粒重量约0、32克,就目前而言,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摇头丸还没有像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那样明确规定达到多少克在什么刑期幅度内处刑,也没有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非等清楚规定什么规格的达到多少支,多少片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其他少量毒品这样一个数和量的界限。上述摇头丸应属于法律上的其他毒品之列,根据(2000、6、6法释[2000]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为数量较大。那么本案中    持有的摇头丸的数量是否属于数量较大呢?要确认这一本案中至关重要的事实,就是要查清金守勇持有的摇头丸每粒中含安非他明类衍生物的数量,在本案中这个重要的数字并没弄清楚。从案卷中可以看出,    持有的摇头丸是150粒,48、2克是摇头丸的重量,而不是150粒摇头丸中毒品的数量,即里边含有的MDMA、DMA、MDA、TMA等物质的数量。

    此案的关键是确定每粒摇头丸中含有安非他明衍生物的克数,因为这些物质才是毒品,摇头丸里含有安非他明类衍生物,但不全是。摇头丸属于人工合成的且被滥用的精神药物,为兴奋剂的一种,每粒摇头丸中除含有安非他明类衍生物外,还有大量其它物质,这些其它物质不是毒品。固然我国现在把摇头丸列入合成毒品之列,但不是摇头丸的成份都是毒品,毒品是指摇头丸中含有的安非他明类衍生物,因此,在计算摇头丸的毒品含量时,主要是确定里边含有的安非明类衍生物的数量,每粒摇头丸含有多少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是可以鉴定的。至今为止,   持有的摇头丸所含安非他明衍生物成份的含量、总量并没确定,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至今为止,还没有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的证据,可以说,此案至今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上事实不清。

     控方没有确定摇头丸里安非他明类衍生物的含量,也可能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现在国家将持有摇头丸按照非法持有毒品来处理,假使他们也知道摇头丸是由若干种安非他明类衍生物及某些化学物质和其它物质组成,不光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核算,”那么这些机关可能认为,既然非法持有摇头丸算做非法持有毒品,就没有必要确定摇头丸的毒品含量了,如果我们     司法机关真是这样认为,那是对《刑法》三百五十七条二款的误解。《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二款立法原意是,如果制造、贩卖、走私、运输、持有毒品,鉴于制、贩、运等过程中,受生产设备、提炼技术、毒品原料、加工运输过程等因素的影响,各种毒品的精度、纯度是大不相同的,比如提炼技术差、制毒的原材料掺杂进了非毒物质等因素,而制、贩、运、持有者又把它们都当成毒品,制、贩、运、持有的就是某一种毒品,只是纯度精度差,对这种情况为了打击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以制、贩、运、持有毒品的纯度精度核算。比如,某人贩卖黄金,由于提炼等原因,黄金纯度达不到百分之百,那么也按其出卖的黄金(虽然不纯)量计算,但需要提出的是,他出卖的本身就是黄金,只是由于提炼加工的原因,导致纯度差。再如,某人制造冰毒,而由于原料、技术、设备原因,制造出的冰毒不都是MAMP,还含有其它物质,计算冰毒数量时,不再以纯度、精度计算,这是因为冰毒就应是一种物质,即MAMP,而由于制造、贩卖、运输过程中的某些因素而导致冰毒的成份不纯,可制造者、贩毒者把不纯的冰毒当成纯冰毒卖,运输者当纯冰毒运输,持有者当纯冰毒持有。而摇头丸则不同,摇头丸本身就是合成的精神药物,其本身就是由多种物质合成,有现在确定为毒品的安非他明类衍生物,有非毒品物质,确定为毒品的仅是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而其它的大量物质不是毒品。就是说,摇头丸不像鸦片、冰毒等里面就一种物质,而这一种物质就定为毒品,因此不以纯度、精度再对这一种物质核算,而摇头丸却不然,本身有多种物质,安非他明类衍生物含量较少,因此在对摇头丸这类精神药品计算毒品量时,就不能按摇头丸的重量把摇头丸中的所有物质都当成毒品了,而是非要、也必须确定里边安非他明类衍生物的含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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