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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应否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K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定期宣判,K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又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但没有将刑事判决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该案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被告人交付执行5天后,向法院询问判决情况,法院才将刑事判决书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该案量刑轻,K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剥夺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人民检察院建议抗诉的权利。法院认为: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已先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已不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判决可以不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请问:刑事判决书应否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