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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刑事案件与经济纠
1991年12月11日 法经〔1991 〕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局:
你局公刑〔1991〕501 号要求协调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的特大烟用丝束投机倒把案和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的广东省烟草公司惠来县公司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海 南振海工贸联合有限公司丝束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函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禹根夏等人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批文,倒卖巨额 烟用丝束投机倒把的犯罪行为与广东省烟草公司惠来县公司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 经济贸易公司、海南振海工贸联系有限公司的丝束购销合同关系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本质 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前者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应 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对该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有关刑事案 件的侦查。因此,广东省烟草公司惠来县公司诉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族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海南振海工贸联合有限公司丝束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可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特此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1995年10月6日 法复〔1995〕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 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