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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法院审结首例电子证据定案刑事案件

南涧籍男子饶某某为了在某黄色网站上浏览淫秽信息获取积分、提高权限,按照网页提示,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通过复制并以“种子”形式将其他会员发送的13条淫秽信息贴子转发在该网站上,被点击、下载次数累计达到149600人次。近日,南涧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南涧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运用电子证据定案的刑事案件。

据介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是一类独立的证据,也称为电子证据。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收集该类证据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技术规定,否则容易改变电子数据形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电子数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从技术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反之不能定案。

(赵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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