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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二审坚持无罪辩护
【财新网】(记者 周群)一审被判四年有期徒刑的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在二审中坚持无罪辩护,辩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公安侦查人员胁迫和诱导。但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获法庭支持。
5月23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天,法院未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当庭主动撤回了李旭利之妻袁雪梅的证词,但认为即使撤回该证词,现有证据仍能证明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
当天,李旭利身着灰色短袖T恤出庭。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焦点在于,李旭利是否授意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李智君买入工商银行(601398.SH)和建设银行(601939.SH)股票。
法庭应辩方申请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两名主要承办李旭利案的警察出庭作证。由于检方主动撤回了袁雪梅的证言,袁雪梅未能出庭作证。而该案的另一关键证人李智君由于“出庭通知无法送达”,也未出庭。
李旭利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在侦查期间做出的有罪供述是受到侦查人员的胁迫,并非自愿。自己被抓后,办案人员告诉他,如果他不承认,他妻子袁雪梅也将会被羁押。他担心自己的孩子无人照顾。
李旭利在北京被抓后被押解回上海,其妻子也曾被警方带走讯问。李旭利说,当天他6岁的孩子一人独自在家。说到这里,李旭利在法庭上一时哽咽。他还表示,侦查人员曾向他许诺,如果他承认可以帮其争取轻判。
两名承办警察则在法庭上否认曾在押解途中或者审讯时说过“你不要这样跟我们玩,否则我把你老婆也羁押”一类的话,并称不存在胁迫、诱供等行为。侦查员陆漪康称,在传唤袁雪梅时,他听说李旭利的孩子被交给了保姆。两名警官称,讯问期间李旭利一直态度较好,双方相处的也比较融洽。
据两位到庭警察的陈述,李旭利于2011年8月13日晚在北京一家酒店被警方抓捕。当晚,他们将李旭利带至北京公安的一处审讯室进行讯问,主要内容是核实身份、宣布拘留,并简要地讯问了案情,当时李旭利并没有做出有罪供述。此次讯问结束后,由于已经是晚上11时左右,因此并没有将李旭利送往看守所,而是在审讯室休息。
次日,两名警员一早乘高铁将李旭利带回上海。两名警察称,路途中他们还与李旭利谈论家庭、生活、大盘趋势等等内容。当天中午到达上海后,警方继续讯问。在当日的讯问中,李旭利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称自己与李智君在2009年4月7日通过电话,并授意李智君下单。在审讯结束后,警方还让李旭利与其妻子袁雪梅见了一面。
李旭利在之后的讯问过程中更改了口供,称自己是在2009年4月6日与李智君通话的,这个电话是李智君打给袁雪梅的。
检方称,没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存在非法获得证据的行为。
庭审中,审判长表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实施了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决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提交的新证据主要包括袁雪梅的书面说明和三张李旭利被羁押期间写的纸条。三张纸条由警察传递,分别是李旭利写给袁雪梅和李智君的,内容是让袁雪梅和李智君配合侦查人员调查。
据李旭利的辩护律师朱明勇介绍,写给袁雪梅的纸条内容中还包括了具体的案情,袁雪梅的书面说明即是表明,自己的证言是根据纸条上的内容说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人员这一行为明显违法。
而检方此次主动撤回的袁雪梅的证词,即是袁雪梅所称根据警方传递的纸条所做的证言。
承办警察在法庭上称,让警察传递纸条是李旭利自己提出的,他希望加快案件进展,避免媒体关注。但李旭利在法庭上回应称,看守所是不准许写纸条的,而且自己也没有权力要求侦查机关加快案件进度。
李旭利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李旭利并没有与李智君的通话记录,而侦查机关也未调取袁雪梅和李智君的通话记录以调查当时是否有过通话。
检方称,因为时间较久,已经无法从电信部门调取袁雪梅和李智君两人的通话记录。但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李旭利及其辩护人的认同。李旭利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周泽向财新记者表示,李旭利同时期的通话记录能够调取,而袁雪梅和李智君的却不能,检方这一理由难以让人信服。
检方认为,即便撤回袁雪梅的证词,也能证明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新的证据也不能否认李旭利授意李智君下单。
检方指出,李旭利所控制的两个账户,在众多股票之间选择了工行和建行两只股票,本来概率就非常小,而且这两个账户和李旭利负责的基金下单时间也高度重合。同时,涉案账户金额很大,资金来源和流向都是李旭利和袁雪梅两人。
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旭利和李智君通过电话并授意其购买股票,检方指控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是猜测和推断,不能因此定罪。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李旭利表示,“这个案子从最初到现在,自己刑期(指他一审被判四年,至今已被羁押两年)已经过半,二审对自己影响已经不大,不上诉可能还会好些”,但自己希望通过上诉让社会搞清楚这个案件的情况。
李旭利原为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9年5月,李旭利从交银施罗德离职。而检察机关指控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发生的时间,就在他从交银施罗德离职的前一个月。
2010年7月,证券稽查人员在查办一个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中,偶然发现李旭利为其亲属登记的信息明显有误,并在随后的稽查中发现李旭利可能涉嫌“老鼠仓”。该案于2011年7月被公安部转至上海公安经侦负责。同年8月,李旭利被上海警方在北京抓捕并宣布刑事拘留。2012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
一审中,检查机关指控,李旭利在2009年4月7日指令李智君用自己控制的两个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自己控制的基金买入相同的工行、建行股票,并因此获利899万元,并获得股票分红172万元。
2012年11月,上海一中院判决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6万元。李旭利于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