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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正当防卫) (2008-07-06 18:02:10)
辩护及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中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东生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何东生的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通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刚才又进行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被告人砍伤被害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负任何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的。秦远一伙行凶是以秦远为首的,秦远也是主要的行凶者,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要求。 (四)被告人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本案完全是因为被害人及其纠集的同伙不法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其受伤的后果应当全部由被害人本人承担。当天下午双方协商赔偿时,被告已经同意赔偿,要求被害人写清楚事情原由,也是合理要求,但秦远一伙暴力拒绝,还威胁被告人,过后竟然持刀带领几个人提着一袋刀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寻衅滋事,肆意攻击被告人,严重地威胁到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被告人才奋起自卫。秦远并不是象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所说“当晚秦远同张林东等人到被告人家中讨公道”,讨公道有必要带几个人和几把二尺多长的开山刀吗?很显然是去行凶,本案完全是被害人及其纠集的同伙目无国法、肆意侵害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的,过错完全在于秦远等人,当天下午,秦远也带人到被告人家中,被告人为什么就没有砍秦远?被告人面对秦远等人的行凶,依法有权正当防卫,其受伤的后果应当全部由被害人本人承担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二)证据存在大量疑点,秦远的陈述只是一面之词,张林东和张磊是被害人的同伙,其证言不可信,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三)没有全面收集和提交证据,请求合议庭全面的调查,并对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收集和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一)医疗费没能提供费用清单,收据并不能够证实收据上的费用全部用于被害人治伤,原告人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才能认定。 五、由于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又第一次被审,根本不明白审判长所问“异议”等专业术语是什么意思,加上长期关押,精神状态极差,当天法庭过大,被告人难以听清公诉人宣读的公诉词和证据,被告人认可的一些事实与被告人本人陈述的事实是非常矛盾的,请合议庭对证据全面的审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如果仅凭被告人一句“没有异议”就认定部分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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