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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罗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起诉书》指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一、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第18条指出:“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首先、案件证据材料均显示本案走私行为由单位的负责人邓某决定、同意。
1、邓某是涉案单位“东莞东城利川XX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XX厂)”、“东莞东城梨川XX电子厂(以下简称XX厂)”[以下简称“两厂”]的负责人。
在2008年11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中,邓某供述“2000年年底到大陆参与筹建东莞东城梨川XX电子制品厂”“四哥邓X明今年49岁,是我XX厂的董事长和东莞东城梨川XX塑胶制品厂的大股东”“ (问:你是如何管理XXXX两厂的报关情况的?)我是主管经理”;在2009年7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我负责报关部的全面工作”“我是报关部的经理,受老板委托全权处理报关部的各项事宜”“老板委托我全权处理XX、XX的报关事宜,有什么事情由我拍板决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向老板汇报”“(问:你所说的老板是谁?)是我哥邓X明”。
在罗某、周某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中,也都表明邓某是两厂的负责人。
2、邓某对两厂出现合同手册不平衡情况完全知情。
在2008年11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有,有时会出现进口指标多出,不能平衡核销的情况” ;在2009年1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有哪些涉及报关的事情需向你汇报?)1、合同手册的备案、核销。2、采购部采购数量大于手册备案数量,需要我出面协调。3、合同手册不平衡。”;在2009年1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你辩解一下自己是如何知道这几个原因的?)不平衡情况每次由罗某向我汇报的,我2001年年初就进XX厂任物控经理,对来料加工合同手册还是有一定认识的,我们厂手册进口塑胶粒指标多处主要就是我刚才讲的几个原因,第一是因为我们按订单生产,再批次的用料,单损耗与备案肯定有差异,第二从国内买的再生料也是由我负责的物控部安排计划,所以我最清楚,第三就是为了维持XX厂的正常运作,王桂香要求无论XXXX每个月加工了多少塑胶配件,每个月要保证XX厂的结汇达到8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实际没有加工这么多塑胶配件,就有多转少送的情况”“(问:为什么要在国内买再生料用于生产?)说白了就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再生料要比新料便宜很多” 在2009年3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她为什么要向你汇报关于这个手册不平衡的问题?)……合同出现不平衡问题,她向我汇报也是寻求一种解决途径,看如何解决合同出现的问题”
在罗某、周某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中
,也都证明邓某对合同手册不平衡情况是完全清楚的,至于合同手册不平衡的原因,更是由邓某的违法经营行为直接导致的,包括其在国内购料并指示销毁相关单据,指示仓管部做两套海关帐等。
3、单位负责人邓某直接指示罗某“找人进料平合同”。
在2008年11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邓某供述“……当时她向我请示该怎么办,并提出可以通过进口货柜或者付钱开发票的方式解决,第一次我指示她通过进口货柜的方式解决……”
在2009年1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邓某供述“(问:她是如何找人“搞定”的?)我记得是她给别人钱,别人帮忙核销手册的,我记得有几千元,具体数我忘记了,她填“杂费”报销单,我签名后由她到王桂香那里报销领钱”
在2008年11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中,罗某供述“合同不平衡的情况我也多次到小邓生(注:指邓某)办公室对他说过,小邓生回答我说,要么找些发票,要么找人进料。然后会问我发票要多少钱,我说要6个点,他说太贵了,找人进料平合同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