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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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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词 (2013-03-03 20:56:18)

    案情:2011年初青岛海关查获了一起特大走私石墨案件,涉嫌偷逃税款1294万元,卷宗多达120册,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个人犯罪)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从重处罚。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的阅读了卷宗材料,查阅了有关资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有关司法机关沟通交换意见。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应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偷逃税款不是1294万元;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请法律爱好者提宝贵意见。                               

                              辩 护 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邱军、孙梦律师作为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第一审诉讼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全案120册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杨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方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综观全案,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

    一、指控被告人偷逃关税1294万余元,其数额不准确,主要存在数额计算有误,证据存在瑕疵或不能证明偷逃关税等问题。

二、涉案定性值得商榷,对被告人应以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而非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从轻、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杨某某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有关偷逃关税数额问题

    1、流亭机场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计算错误。偷逃税款的数额不是《核定证明书》所认定的 1294万元或是1250余万元。

    2、证明偷逃关税的证据存在瑕疵。指控被告人偷逃关税的关键证据很多是复印件,该复印件或缺少公章,或是模糊不清。根据法律规定,象这一类的证据不是有效证据。因此,对涉及到证据是复印件或是缺少公章,或是模糊不清部分的逃税数额应予减除(有关数额存在的问题已提交书面意见,并在质证阶段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3、不能证明被告人偷逃关税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偷逃关税的部分证据是计算机打印件,如:“报关单表头、表体和税单表头、表体。”根据刑诉法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偷逃税款的证据应当以向海关报关时的原始材料为准,计算机的打印件不能独立的作为证据使用。

   “报关单表头、表体和税单表头、表体。”只是打印件,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属孤立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偷逃税款的证据。因此该部分逃税数额不能确定,应当从总额中扣除(具体问题已提交书面意见,并在质证阶段有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4、《核定证明书》的效力问题。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是海关的计核部门,与缉私局同属于海关内部机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机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案件办理程序使得鉴定意见偏离了其应处的中立地位,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信暂且不说,单是主体上的混同就很难让人信服。因此《核定证明书》作为计算逃税数额的鉴定结论,不具有中立性。另外,重新计核鉴定人应当是回避的。

    5、高报关税问题。本案有相当一部分石墨在出口报关时,是按照海关的要求把实际出口的价格进行了相应的提高才得以出口报关的,因此,这部分出口石墨的关税非但没有少缴,反而是多缴了,该部分多缴的关税应从涉嫌偷逃关税的数额中进行冲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偷逃关税的数额不是指控的1294万元,而应当在此基础上减除400--500万余元。

 

    二、有关单位犯罪的基本事实与理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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