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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坏人”辩护,这样的律师必须有

  道德上,谁都会疾恶如仇,但法律就是法律,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他忠于法律,忠于真相的还原。

  近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再次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网上不断有人指责他“为人渣作辩护的人也是人渣”,钱列阳保持镇定,他说自己内心仍然存在“理想主义”——做一个法制主义者。而据他透露,为刘志军作辩护,他和他的助理总共能拿到1800元钱。

  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钱列阳曾为数十位贪官辩护过,他也因此被坊间视为专为“坏人”作辩护的律师。他坦言,经常为落马高官作刑事辩护,他往往会陷入舆论漩涡之中,在职业、民意和内心情感三者间游走。实际上,这种困惑不唯他所特有,如刑法泰斗赵长青为“红顶商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为千夫所指……

  这些人的遭遇,可以说是共通的。舆论层面,律师为贪腐官员或罪恶分子作辩护,不管立场如何,辩护的基本目标是要通过梳理案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豁免。律师出于职业要求的这种目标,本就与民众严惩案犯的目标相悖。目标的一张一弛,将辩护律师与民众置于诉求的对立面,“为人渣作辩护的人也是人渣”,不仅有市场,而且在道德上似乎具有优越性。

  道德上,谁都会疾恶如仇,但法律就是法律,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他忠于法律,忠于真相的还原。能够界定一个人为坏人的,只能是法律,司法审判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据的呈现,为被告人做准确的司法定性。审判结果得出之前,被告人作为一个公民,他有权通过辩护律师证明自己不是坏人,律师也应该提供服务。也许,在一些案件中,嫌犯所实施的罪行不容置疑,但是通过律师的辩护、细节的推敲,不仅能够解除案件中的疑难之处以及视野盲区,为被告人的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能够将法律的漏洞呈现出来,使得案件的反思更加深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已是深入人心的常识。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作为公民的平等,公民有说话表达见解的权利。司法案件中,公民的平等,体现为对原、被告话语权的确权。同时,对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进行道德的矮化贬抑,即便站在道德的立场,何尝站得住脚?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容得下为“坏人”作辩护的律师。我们要有这样的自信,只要司法程序透明、审判公正,律师为坏人进行辩护,只会是让判决更加接近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不会让实际量刑低于其应有的罪与罚。对公众而言,与其以站队思维将辩护律师与“坏人”划为一列,不如重温钱列阳的职业心声:律师的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应该是勇于给天下不耻之人辩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哪怕自己付出被天下人所不齿的名誉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才是法制主义者。

  (作者单位:长江商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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