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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央企副总强奸辩护岂能忽视"职权胁迫"

  44岁的央企副总王伟因两次强奸入职不到半年的24岁女下属,终审获刑13年。终审法院认为,王伟使用暴力及利用职权形成的精神胁迫,造成对方患上精神障碍。庭审时,王伟的辩护人曾就证据提出多点质疑,但均未被法院采信。(6月23日《新京报》)

  央企副总王伟以“刚来单位,情况不熟,工作上、生活上有什么困难我都可以帮你”的“热心”,以“帮助提高业务能力”为“幌子”,先后两次“强奸”女下属小莉,致使其觉得年轻女职员,遭遇有权势的色魔,在公司要么上床,要么下岗的痛苦将“相伴一生”,产生了严重的“精神障碍”。

  事实摆在面前,清楚明了,王伟强奸案成立,有检方提供的女方及其家属、同事的言辞和对在王伟车座上的精斑检验的报告为证。但王伟的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称,“如果是强奸,为什么还会一次又一次见面?”“如果存在利用职权构成精神胁迫,又有哪些精神胁迫?”表面上,该律师的辩护逻辑缜密,追问合情合理,如果检方弄不清“为什么”和“哪些”两个问题,那么其指控王伟的证据就“虚假”,王伟强奸案就不能成立。

  但法院并未采信辩护律师的说法,而采用现有证据对王伟依法宣判。法院认为,小莉“没立即报警”原因有二:一是“不想得罪他”“被同事知道了没有面子”的心理;二是王伟使用“职权胁迫”,使得小莉“不敢”报警。因此,小莉“不愿”也“不敢”报警,并非说明被强奸的事实不存在。

  根据我国法律审判体制,庭审时需律师为被告作有罪或无罪辩护,为法官判决提供依据和帮助,以充分彰显法律的公正透明,这无疑是社会文明和进步,也是法庭需要律师辩护的根本原因。但是,律师该如何为当事人辩护,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笔者以为,作为律师应该有崇高的职业担当,有高尚的职业操守;正义、公平该是心中衡量是非的一杆秤;对事不对人,该是法庭辩护的原则;不偏不倚、立场公正该是职业准则。如果因为了收取辩护费而一味地为被告开脱,甚至干扰了法庭的公正判决,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那么律师的职业操守、辩护动机就值得怀疑了。

  律师要具备极高的业务素养,辩护应逻辑合理、思维缜密,辩护才有可信度,才易被法庭采信。对事件当事人小莉“没及时报警”的原因探究,如果能考虑小莉“入职不到半年”,又年仅24岁,且二人属“副总”与“下属”的关系,小莉被强奸乃因“职权胁迫”,律师恐怕就不会有“如果是强奸,为什么还会一次又一次见面”的辩护辞了吧?(长江网 蒋延彬)

  编辑: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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