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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赔偿?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6-14来源: 信息时报

  记者了解到,根据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众多专家指出,最新司法解释与民事的《侵权责任法》相悖。《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又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何只保障民事而不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解释,对于刑事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严厉的惩罚,再让其承担过重的民事赔偿,有“二罚”之嫌。对于民事侵权,主要体现的是民事责任,因不涉及刑事,因而依法给予保障。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则认为,最新司法解释值得商榷,刑事与民事不能相互替代,两者不能混同,否则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

  

  (原标题:为何不保障刑事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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