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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词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受本案被告人秦xx的亲属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进行辩护,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性质,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四被告人共同故意地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暴力,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四被告人故意的内容不是故意杀人。预谋阶段多次言明是对被害人“吓唬”和“教训”等,这显然是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非要剥夺其生命。案件造成被害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是由于各被告人棒击被害人过重,救治不及时出现的后果,四被告人对此是没有预见的,也没有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理由:
1、2005年底村委选举时,被告人秦xx之弟与被害人是竞选对手,选举结果是被害人落败,秦xx之弟当选。双方即便有矛盾也不至于使被告人心生杀人之意,本案发生的原因在于“王xx落选后还参与村里事情,并派人威胁自己”。因此,被告人秦xx与其他被告人多次商量“教训”被害人,并强调“不要打出事来”,案发当天到了现场时,被告人秦安灵且发生过动摇和犹豫,说“感觉要出事,算了吧”,后来是在其他被告人(尤其是靳xx)的坚持下才又继续进行了下去。被告人这一“中止”的行为也说明了被告人的故意不是杀人。
2、准备木棍、衣裤、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正是被告人害怕在对被害人“实施报复”行为时被其发现而做的准备。这也和各被告人供述的主观意图相一致。
3、各被告人先后进入被害人的办公室,并先后对被害人的头部、胳膊等处殴打,只能说明当时各被告人情绪冲动和行为过激,仍然没有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的意图。
4、被害人遭打后,四被告人又将其“拖抬至煤场南30米处,秦用携带的铜线将手脚捆住”,四被告人都证明了被害人当时不仅活着,且在呼叫。被告人秦xx患病“股骨头坏死”,腿脚不便,为使自己逃脱,简单捆拦被害人,意图非常明确,故意没有发生转变。况且把被害人放置在离煤场不远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也明知煤场换班要有人来。事实证明,很短的时间内被害人就被人发现并及时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是出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的。我不知道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如果被告人“故意”发生了转变要杀害被害人,在当时应该是轻而易举的“举手之劳”,大可不必将被害人“手脚捆住”,被告人没有这样做,说明了被告人希望被害人活下来,知道有人“教训”了他。因此,直到作案结束,四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一惯的。
通过以上分析,只能说明四被告人从始至终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希望和放任的心理。实际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是一种过失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定罪的原则。
二、对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观点。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人怀疑被害人不正常的参与村里事情,并派人多次威胁自己,说明本案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秦xx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但其主导作用仅限于“吓唬”和“教训”被害人。在现场打击被害人时,秦选择了打击被害人的胳臂,而非要害部位。随后捆拦被害人是为了便于自己逃脱。故被告人秦安灵对其主导的部分负责,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人(已查明为郑xx和梁xx)负责。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秦xx一惯表现好,没有违法乱纪的记录;虽然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有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愿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后悔至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一)中规定:“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建议合议庭对本案的性质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对被告人秦xx作出合理从轻的量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刘xx
二00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