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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贪污、受贿再审辩护词

  三、被告人李某在立案后不仅如实地供述了侦查机关己掌握的罪行,而且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认罪态度深刻,积极退脏,没有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一贯表现较好,在重大生产中起关键性作用,能满足并适应特殊需求,具备缓刑的条件,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本案中,侦查机关是于2005年9月20日对被告人李某以涉嫌贪污受贿罪而立案,当时仅掌握一些案件线索,并没有得到证据全部核实,9月22日对被告人李某进行首次讯问时,被告人李某便如实地供述了自己为单位利益、规避财务制度、通过虚开发票而报销的一系列事实,侦查机关此后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对证人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最后才使案情基本明朗(见《证人作证时间表》),请求法院对此情况引起重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量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依法从轻对被告人李某处罚。

  2、被告人李某大学文化、为人耿直、工作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在改造罪犯、组织基建重大生产中起关键作用,成效显著,且案发后积极退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李某原任职的某监狱基建大队是分局下辖的科级建制单位,在册人数462人,其中在押犯294人。因此,作为基建大队的领导,具有特殊的职责和使命。被告人李某临危受命,九五年初,调任基建大队任副大队长,九六年元月聘任为大队长。当时基建大队累计亏损103.94万元,负债162.11万元。被告人李某上任后,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带领支部一班人,以改革为动力,认真剖析亏损原因,在分局良好的经济政策环境下,抓住机遇,抓质量求生存,严格管理,励精图治,任职六年来终使一个资不抵债的分局经济“困难户”,成为一个产值、利税一年一个台阶,累计实现利税247.17万元,2000年末所有者权益达到159.19万元.同时,在被告人李某任期内,生产财务指标也成绩斐然:

  (1)、产值;

  被告人李某任职七年零三个月累计实现建筑产值2446.72万元,其中2001年完成产值519.06万元,较任前的94年的85万元,增长了6.11倍,任期年平均递增35%左右。

  (2)、利润

  任职以来累计划内实现利润238.99万元,七年间利润由任前94年亏损49.24万元,95年一举扭亏为盈,此后连创新高,2000年实现利润45万元,2001年实现利润44.55万元。

  3、税金

  任职六年累计为国家创造税收69.09万元,从任前94年2.89万元,猛增到了2000年16.29万元,2001年实现税收15.4万元,任内年平均递增27%)。同时,在被告人李某任期内,领导有方,也为单位争得荣誉,自己也得到社群众和社会的认可:基建大队先后荣立全国司法系统集体一等功(98 年)、省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99年)、省司法厅集体二等功(99年、2000年),李某本人荣获全国五一奖章一次、省司法厅二等功二次、全省十佳人民警察等殊荣和相关荣誉证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9月28日、12月15日两次暂退办案机关人民币18万元。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对积极退脏且在重大生产中起关键性作用的刑事被告人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3、从人性化角度,法院也可以酌情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积劳成疾,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及痛风,(见2005年9月23日《海军安庆医院出院记录》),必须靠药物来维持健康和生命,稍有不慎,便会有生命危险,非常不适合监内执行。同时,被告人李某及其妻子刘某均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双亲,急需被告人李某的照料和赡养,否则,将是四位老人便无依无靠、孤苦伶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唯有家庭的和谐,才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从人性化司法的高度来讲,被告人李某很有适用缓刑的现实需要并且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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