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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论文】鉴定结论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
【获奖论文】鉴定结论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研究
作者:刘丽红 发布时间:2008-01-27 10:43:34
鉴定结论是指为了查明有关案件事实,由有关单位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做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其证据属性和诉讼功能已获得广泛认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罪与非罪的决定性作用,因此,科学、规范地对其加以审查与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即在审判中科学、规范地审查运用鉴定结论,充分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能。本文从笔者的工作实践出发,通过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鉴定结论审查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而对影响鉴定结论审查运用的相关因素做出理论探讨,力求从制度层面提出一些新的构想,对疑难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为最终实现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尽绵薄之力。一、实证调查结果
年审结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审查运用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
年已审结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种类、数量情况
份不同种类的鉴定。
2、委托鉴定及鉴定人情况
%。
3、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运用情况及重新鉴定情况
起故意伤害自诉案件的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二、通过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1.鉴定结论文书不规范
份鉴定结论中,有以下几种不规范的情况:
个字,且被命名为“证明”,格式极不规范。
2.鉴定人员身份复杂,大量人员没有经过鉴定资格审查
582份鉴定结论书表明,参与鉴定的人员身份五花八门,其中有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警察、价格评估员、医生等。这些人员中,除价格评估员持有国家人事部和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部分法医持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师资格证书外,其余人员中大多数均未持有鉴定资格证,这也意味着他们没有经过鉴定资格审查。对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无法按其行业规定和标准,对其鉴定能力和资格进行考查。这些鉴定人所在的机构有的条件极为简陋,根本没有鉴定必要的设备,一支笔,一张办公桌就从事鉴定工作,很不严肃。
3.存在侦查人员同时充当鉴定人的情况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可见,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不得同时充当鉴定人,但调查中发现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大量鉴定(责任认定、车辆技术鉴定、车辆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等)都是由交通肇事案的侦查人员完成,这些违法鉴定都无例外的被法院采纳了。
4.鉴定标准不统一
5.法官对鉴定结论存在过分依赖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