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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
未解决 经鉴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刑时是按什么来判的?
本人是一起案件中的受害者,凶手经鉴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而我的伤经鉴定为轻伤。请问各位律师,犯罪嫌疑人的鉴定结论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是不是以这来判定其在作案时是清醒的?是直接按有限定刑事来判,还是按诉讼材料中内容来判定凶手行凶时的状态来判?
问题来自:北京悬赏:0分 咨询时间:05-19 19:47 咨询人:law449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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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区共2条回复
项德成律师
电话:1881103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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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按照诉讼材料中内容来判,但同时要考虑凶手行凶时的精神状态。
回复时间:05-1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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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洹岑律师
电话:1861123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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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05-19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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