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2011-08-05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原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青丽,女,现年31岁。系本案被害人杨应起、贾小女之女。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春,男,现年29岁。系本案被害人杨应起、贾小女之子。

原审被告人马庆伟,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光显,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金鹏,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庆伟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青丽、杨景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00)内刑初字第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金鹏、刘光显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0)南刑终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光显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豫检诉建(2003)4号检察建议,建议本院立案再审。本院于二○○五年三月一日作出(2004)豫法立刑字第167号刑事决定,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05)南刑再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春、杨青丽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豫法刑再申字第12号刑事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申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9年4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光显从青海省德令哈市公共汽车公司退休后,购买旧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带回河南省南阳市。因刘光显常住户口不在南阳市,经与其妹夫李金鹏协商,以李金鹏名义在南阳市挂牌入户,车牌号为豫R-08432。同年8月初,经人介绍,刘光显将该车卖给该市个体司机马庆伟。在出卖过程中,车辆未过户。2000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庆伟自西峡返回南阳行至赵店西令超限站时,由于下雨路滑,车速较高,与站在路西边正在加固小麦架子车的内乡县赵店乡赵店村十一组村民杨应起、贾小女夫妇相撞,造成杨、贾二人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马庆伟即拦车到内乡县交警部门投案。行至内乡收费站时,被告人马庆伟发现内乡县交警队车辆由南向北路经此处,即喊司机停车,向交警交待肇事情况,并随同交警前往肇事现场。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庆伟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庆伟供述,现场目击证人杨景春、崔xx、杨xx证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李金鹏、刘光显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庆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造成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马庆伟肇事后能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光显将其车辆以李金鹏名义入户,出卖给马庆伟,本应过户而未过户,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庆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庆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景春、杨青丽经济损失人民币71303.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金鹏、刘光显对判决第二项承担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金鹏、刘光显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马庆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二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计算正确,赔偿适当。肇事车辆原车主刘光显因户籍不在南阳市,便以李金鹏名义挂牌入户,该车卖给马庆伟后又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该事实买卖双方及李金鹏均认可,予以确认。关于李金鹏上诉称不是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经查,肇事车辆原车主刘光显因户籍不在南阳市,以李金鹏名义挂牌入户后,刘光显仍对该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该车辆原所有权归刘光显,李金鹏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金鹏的上诉理由正确,予以支持。一审判令李金鹏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当,予以纠正。关于刘光显的上诉理由,经查,买卖关系成立后,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刘光显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