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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张xx的辩护词
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张xx的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段春江 日期:09-12-17
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张xx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正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的父亲张x委托,指派本所段春江律师担任张xx的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张xx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张xx为从犯,当属事实认定错误。
从法庭调查可知,本案涉及抢劫出租车杀人的三被告人,他们在共同实施的抢劫杀人行为中所起到的个人作用是明显不同的、暴力程度迥然有别。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主次清晰,能够区分主从地位。被告人张xx应当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系本案从犯的理由如下:
1、该被告人存在法定行为能力欠缺的前提:被告人张xx未满16周岁,犯罪时年仅15周岁,行为能力法定受限。故此,无论是在犯罪预谋还是具体实施阶段,被告人张xx行为能动作用都是具有法定的欠缺,与另外的两个成年同案犯相比,张xx在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都应该是不完全的。
2、该被告人存在从犯构成要件的事实前提:
①被告人张xx在本案共同犯罪的抢劫犯意形成过程中未发挥任何作用。
我们应当注意到张xx是一个不满16周岁而涉世未深的孩子,本案材料能够证明张xx抢劫杀人的犯意不是自主萌生的,而是在其他成年同案犯的教唆下才产生的。
②被告人张xx在本案共同犯罪的事先预谋策划过程中未发挥积极的、主动的作用,而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安排、分工,对具体的犯罪细节未发表任何实质意见或建议。
我们应当注意到被告人张xx作为辍学少年,他与其他所有新步入社会的无知少年一样,法制观念乃至是非观念必然很淡薄,年龄和阅历导致他涉世经验不足。在15岁这一年龄阶段的孩子,于社会生活中普遍具有严重的盲目从众心理,在他人的鼓噪唆使之下,很难把握自我。了解这些普遍存在的一青春期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对认知本案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证据证明张xx虽然参与了事前策划,但是并未起到实质的策划作用,证据是可信的。
③被告人张xx在本案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只是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当属从犯。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客观构成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抢劫行为。而控方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和使用任何凶器,也未直接采取杀人行为。他所做出的行为只是辅助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张xx在本案所涉共同犯罪行为中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
3、通常情况下,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是受到成年人教唆、指使、利用,本案的证据证明本案事实亦不例外。
综上所述,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张xx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法定刑之下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请合议庭重点关注上述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法认定和裁量,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x将汽车熄火”,该认定与事实不符,请予纠正。
被告人张xx未实施前述“熄火”行为,庭审中查明:是受害人自行将该汽车熄火。
三、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有悖刑法的刑罚适用原则,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请予纠正。
抢劫出租车的三被告人当中,其他两个被告人均为成年人,而被告人张xx确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时已满14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处断本案时,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坚持“对成年主体与未成年主体应当区别裁量”的刑事司法方针,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张xx处断刑罚时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刑罚适用原则。
特别是应当重点应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不满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院所作出的该规定是对未成年人限制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且该限制规定是有层次和阶梯的,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