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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规范化意见为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同时作
量刑程序规范化意见为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同时作量刑辩护提供依据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据浙江省高院量刑规范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增加量刑事实的调查内容,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可以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的,法庭审理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