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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危险驾驶罪辩护思路

  现行“刑法”上没有危险驾驶这个罪名,只有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节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相应通知,根据现有判例,总结醉酒驾车行为的辩护思路如下: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要点: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危险驾驶罪中极个别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辩护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目前为止尚无最高院等机关的相应指导意见。


  第二:醉驾的情况十分复杂,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差别很大。辩护时应具体考虑如下情节:行为人醉酒程度,所驾驶机动车的状况,道路状况,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距离程度,有无照成剐蹭、碰撞等一般事故及事故的严重性程度,是否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过,有无逃逸情节,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等


  第三:危险驾驶罪依法只能判处拘役的轻罪,依法不能逮捕。辩护要点:对于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检察部门协商解决,努力争取取保候审。不具体取保候审条件的,努力争取监视居住。


  第四:相关罪名的区分,醉酒驾车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个不同罪名。


  1、与交通肇事的界限

  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一般就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虽然对违章驾驶是故意的,但是对发生重大事故是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只有造成重大事故才构成犯罪。

  两罪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醉驾造成一般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造成重大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论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何为重大事故:酒后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同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个罪名后果不同,危险驾驶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会有严重后果,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八)


  最高人民法院2009《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 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 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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