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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五爱市场雇凶杀人案赵A一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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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五爱市场雇凶杀人案赵A一审辩护意见

2006年11月10日    投稿人:王守志律师    点击:次    

摘要:沈阳五爱市场“雇凶杀人案”曾被新闻媒体炒作得沸沸洋洋。我作为主犯赵A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诉讼。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了质疑。2005年10月31日沈阳市中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赵A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虽然一审没有完全支持辩护观点,但是庭审中的表现及辩护风格赢得了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界人士及旁听观众的认可。

       沈阳五爱市场“雇凶杀人案”曾被新闻媒体炒作得沸沸洋洋。我作为被告人赵A的辩护律师,参加了一审的诉讼过程,在面临较大社会压力的情况下,认真查阅案卷、复核案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了质疑。2005103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行凶主犯赵A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虽然一审法院没有完全支持辩护观点,但是庭审中的表现及辩护风格赢得了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界人士及旁听观众的认可。下为本案一审辩护意见。

 

 

沈阳五爱市场雇凶杀人案赵A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赵A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庭审前,本律师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本案全部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作为辩护人,我为被害人的这种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和告慰,同时也为我的当事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这种严重危害后果致以最诚挚地道歉!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我的当事人得知,被告人赵A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一直都处于深深的懊悔和内疚之中,愿意接受庄严法律对其公正审判。无庸置疑,赵A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在法律上他还存在着一些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有必要维护他的这些合法权益,希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中时予以重视,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1.从起因上看,赵A的主观故意是伤害。因赵A向张C借车,双方通话中张C偶然提及客运生意上不顺利,请赵A从中说一说,唠一唠,吓唬吓唬那几个人,让那几个人别搅行。从C的授意来看,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内容。 

2. 被害人L的感觉是“打”不是杀。被害人在被殴打时喊的是“你们打错人了!”,并不是喊“你们杀错人了”。

3.目击证人能间接证明赵A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卜XX(卷二P3740)证实:“老韩告诉我快跑,说开原来人抓我呢,我一听就跑了。”XX证实:“看电话的老韩对回来取货的卜XX和高XX说‘有人找你,你快走吧’”韩XX:“我对老高说,你快跑,他们是打你们来了,老高就跑了,那两个人就追,没追上。”上述三位证人证言来自公安机关侦查,“抓”、“找”、“打”,字能说明没有杀人的故意。

4. B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L的故意,二人也缺乏这方面的意思联络。从原审判决认定的内容来看,二人意思联络的内容仅仅是故意伤害。

5.A用刀扎到被害人致其死亡是一种过失。

A不敢肯定L就是要寻找的真正对象,不可能对不确定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如果赵A及刘B确实知道认错了对象,本案就不会发生。当时的情景是:张E带领赵A一人来到五爱市场地下一层指认卜XX及高XX,指认后赵A重返地面叫刘B,赵A、刘B再回到地下室后发现卜、高不见了,就在地下室寻找,未果,在即将离开时赵A发现L与要找的人相似,但又不敢确定,对刘B说“可能是他”。从情理上讲,赵AL身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主观上不可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去实施故意杀人行为。

如果没有刘B的一棒子打到赵A,赵A就绝不会拿出刀伤害到被害人;赵A拿刀并不是故意去扎被害人胸部。在刘B用木棒殴打L时,赵A并没有拿出刀来,只是趋身向前想用手去抓被害人。这时赵A面部重重地挨了一棒子,当时不知道是刘B打的,眼冒金星,眼角流血,视线模糊。突如其来的一棒子将赵A打懵了,误以为遭到了“卜XX”同伙的袭击,在看不清周围景物的情况下,为了再次免遭他人攻击,情急之下从裤兜内掏出水果刀在自己身边“乱呼啦”一气,目的是不让其他人靠近身边,并不是故意拿刀去扎被害人胸部,没想到却扎到了被害人。 

A不希望发生致人死亡后果。赵A在跑离案发地坐出租车时才发现刀上有血,感觉到可能伤害到他人,并问刘B是否拿刀碰到人了,害怕了。

 

二、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属于有预谋进行报复与事实真相不符。在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上,本案应当与有组织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区别开来。 

1.A打电话找张C借车,闲谈中张C提及个人生意上的事,是起因。

2.赵及刘B等人正在浴池洗澡,并不是特意组织人员进行分工协作。刘B等人很偶然地参加到此案中来。

3.实施犯罪时缺乏周密的计划、分工。 

三、赵有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在会见赵A后,发现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遗漏了这个事实及情节。案发后,赵和刘B在外躲避了一个多月后,感觉到躲避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迟早都得归案,便从外地赶回沈阳,本想在与朋友聚会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便获得从轻处罚,不想在与朋友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四.赵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一再表示悔恨和懊恼;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再表示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五、赵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赵A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对赵A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6814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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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王守志律师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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