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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的骨干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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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的骨干分子)、非法经营和开设赌场案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魏太清 时间:2011-08-09 查看(2)

    【案件综述】本案王某涉嫌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的骨干分子,在17名被告人中排在第7位,法定量刑就是三到十年)、非法经营罪(法定量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的法定量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非法经营罪不成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的骨干分子)、

非法经营和开设赌场案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案件概况】被告人王某,男,l988年lO月29日出生于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公刑诉[2010]27O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控王某等16名被告人各犯有其他不同的罪行;其中王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的骨干分子,在17名被告人中排在第7位)、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30日向南平市延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0年12月l4日至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指派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上述l7名被告人及魏太清等14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涉及王某的部分摘要):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底,被告人邱某以与他人合作经营武夷山市天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为由,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取得天怡公司的营业执照。2009年2月,邱某租赁武夷山市三菇度假区红袍街10―2号房屋为天怡公司的经营场所,名义上以天怡公司进行运作,实际上通过邱某个人出资及组织成员筹资的方式并以被告人邱某等人的名义,对外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被告人邱某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专门负责发放及追讨高利贷。上述人员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邱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组织成员必须尊重并服从领导成员,组织安排成员集中住宿,对外出借的资金必须统一以组织成员个人名义对外发放,组织成员问分工明确,由被告人邱某统一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规矩。被告人彭某等在该组织中负责纠集组织成员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负责组织资金管理与账目建立、并根据被告人邱某的指令经手出借资金以及提供账户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

    被告人邱某利用该组织在当地形成的强势地位,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贷为主要收入,邱某负责对组织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王某负责记账。被告人邱某每月给组织成员发放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工资,如被告人王某每月可领取2000元钱等。为笼络人心,被告人邱某还时常带组织成员到酒楼及娱乐场所消费,为被告人王某等人购买衣服。该犯罪组织为了达到在武夷山市称霸一方的目的,准备了砍刀、电棍等工具存放在天怡公司的经营场所或组织成员的租住房内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在被告人邱某的领导下,其组织成员在武夷山市大肆进行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活动。从2009年初至201O年1月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该犯罪组织就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7起,寻衅滋事2起、开设赌场1起、聚众斗殴1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并造成了1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开设赌场。 2009年5月,被告人周某向邱某提出开设赌场之事,邱某提议让全体组织成员入股参加,并出资20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周某等人对相关人员进行分工,江某从王某处领出人民币20万元用于开设赌场,由周某负责召集赌客到赌场中赌博并管理赌场的日常开支及记帐,由吴某管理赌场的账目,由邱某在赌场中向赌客收取“水钱”,王某等人负责在赌场外“看水”望风。上述赌场共开设7―8天,盈利达人民币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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