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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案由】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关键字】 走私 野生动物制品 从轻处罚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州检察院;被告人:于某

  2008年4月中旬,缅甸人阿布(在逃)与被告人于某商定,于某帮阿布推销蟒蛇皮到中国内地,蛇皮售出后阿布支付给于某每张2O元人民币的报酬。2008年5月份左右,阿布安排人将三袋蛇皮送到于某在缅甸拉咱开的诊所,让于某将蛇皮送往瑞丽以运往外地。同年7月17日,于某携带蟒蛇皮与他人乘出租车前往瑞丽,途经陇川县户撒乡时,被执勤干警查获共查获蛇皮78张,经鉴定所查获的蛇皮为蟒蛇双斑亚种蛇皮,蟒系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78张蟒蛇皮共计价值人民币70.2万元。

  【裁判】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人构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对于辩护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明事实后予以了采纳。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商人于某违反法律规定走私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刑事案件,案情较为简单清晰,焦点在于罪名是否成立以及辩护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够采纳,故在分析该案时应当从这两方面梳理线索:

  罪名认定:即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相关认定。

  所谓走私是指不遵守国家法令,运输或携带货物、金银、货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出国境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两种以走私论处的情形,亦即间接走私: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此外,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为走私罪的共犯,也以走私罪论处。

  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属于我国特有稀有和我国很少或濒于绝灭、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已逐渐减少的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在法律上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其中,本案所涉的“蟒”即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之列。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走私罪下属的特殊罪名,是指符合走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象是国家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帮助阿布运输蟒蛇皮入境,推销至内地,并未获得相关的法律许可,而蟒蛇又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诉讼认定:即从轻处罚的考量标准的认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的考量标准散见于整部法律,分为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两种类型。酌定从轻处罚主要考量因素有一贯表现、是否为初犯、认罪态度等。本案中被告人首次犯罪,而且罪后认罪态度好,因而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环境的污染、人类的利欲熏心、树木和植被的稀少、土地的沙漠化,都在导致稀有动物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保护现有的极为稀少的珍贵动物,避免雪上加霜局面的出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走私和破坏现象仍然存在,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加大对于珍贵稀有动物的重点保护,在保护区以及边界设立关卡,对于出入境的人员携带可疑物品要进行重点核查,并辅之以严苛的惩罚措施,从源头上产生一种威慑作用,减少甚至杜绝走私珍贵动物的行为。

  2.其次,杜绝猖狂走私行为背后的规模巨大的消费市场,引导人们消除不正确的饮食观念和消费需求,通过科研、科普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来推动人们观念的转变。同时人们也应当自觉养成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做野生动物的消费者,从根本上消除野生动物的需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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