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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澧等人被控集资诈骗案第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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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澧等人被控集资诈骗案第一审辩护词 (2011-11-16 20:35:58)
标签: 杂谈
[陈有西11月14日按]吴尚澧案,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而其原一二审的律师,对原指控罪名,都是作无罪辩护的.一个市场经济中的融通资金的大案,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争议?这个被称为安徽第一大的所谓"集资诈骗案",真相到底如何?吴尚澧是一个罪该判死刑的罪犯,还是一个有一定失误的负责任的民营企业家?本网这里先公布原一审.二审律师的辩护词.<起诉书>和<判决书>很长,象长篇小说那样厚,本网也将陆续公布主要内容,供大家知道真相并进行探讨.京衡律师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词,将分成八个方面逐步公布.
吴尚澧等人被控集资诈骗案第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吴尚澧亲属的委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叶星林、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英担任被告人吴尚澧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九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行为是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兴邦公司”)的经营、融资行为,不是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对被告人吴尚澧等人集资诈骗指控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吴尚澧隐匿会计凭证的指控亦不能成立。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四部分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对吴尚澧集资诈骗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吴尚澧等人以兴邦公司为幌子,在兴邦公司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还款能力,在全国各地吸收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存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通过当庭出示的几万份证据,特别是书证,能够证实——吴尚澧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行为系兴邦公司的经营行为,并非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为。
(一)兴邦公司是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
1.兴邦公司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
公诉方出示的第二部分(共二十组证据)上千份证据都是兴邦公司设立、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这部分证据证实兴邦公司及其所有关联公司设立、变更手续完备,年检资料齐全。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
2.兴邦公司的经营活动真实、合法。
根据起诉书指控,兴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2亿元。虽然该数据不完整,但说明兴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真实的。
兴邦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在企业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兴邦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见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各部门的立项批复、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纳税申报表等)。
(二)起诉书指控的集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融资行为。
1.融资是兴邦公司的意志。
融资目的是为了解决兴邦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经过兴邦公司集体讨论决定,体现是兴邦公司的公司意志。
2.融资行为是兴邦公司实施的。
融资行为是由兴邦公司组织实施的,是企业行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强调:兴邦公司与投资户签订的合同是要履行的。说明公诉人也认为合同是有效的,所有合同的履行主体是兴邦公司,即融资的主体是兴邦公司。
3.融资主要用于公司的经营。
兴邦公司所有融资主要用于履行(兑付)与投资户的合同、生产经营支出、中长期投资、还有融资成本和税费支出。所有的支出都和兴邦公司有关。
起诉书指控的融资行为体现的是兴邦公司的意志,由兴邦公司进行实施,融资用于兴邦公司生产经营,完全是兴邦公司的行为。
(三)吴尚澧在兴邦公司经营(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是基于董事长身份履行的职务行为。
二.兴邦公司(包括吴尚澧等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起诉书指控吴尚澧等人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方式欺骗投资户与事实不符。这些宣传是真实而非虚假的,是兴邦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为。
(一)兴邦公司对公司和资产的概括性宣传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