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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什么是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010年08月11日 投稿人:李东东律师 点击:次
摘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一、辩护律师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辩护律师也可以: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包括以下四个内容。
一、辩护律师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3、辩护律师也可以:
A.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B.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向被害方【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采取"许可+同意"模式。
1、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A.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B.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2、辩护律师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三、辩护律师申请检法收集、调取证据规则。
1、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3、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A.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B.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C.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4、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A.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B.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5、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取证的:
A.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B.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6、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
A.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B.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四、辩护律师调取检察院证据规则。
1、适用的条件:
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
B.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
2、权利内容:
A.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B.辩护律师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1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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