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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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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作者:林风雷  发布时间:2010-09-27 16:33:18

    一、刑事司法鉴定的内涵及特征

    (一)刑事司法鉴定的内涵

    在我国诉讼法领域,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在有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是鉴定人提供的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故将鉴定结论称之为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更为妥当。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也都规定了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运用科技证明手段的情形也大多借助专家的专门理论和知识进行物质或精神鉴定而形成鉴定结论。

    刑事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个子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二)刑事司法鉴定的特征

    刑事司法鉴定的属性和特征是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涉及领域的专门性和解决问题方法的专业性,是刑事司法鉴定较之其他种类证据最显著的特征,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方面:

    1.法律性。它主要是指刑事司法鉴定活动及人员都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任意为之。从有权进行鉴定的机构、鉴定客体、鉴定实施主体、鉴定实施程序及法院对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和采信过程中,都要求有严谨的程序性或法律性,才使得刑事司法鉴定结论更具有公信力。

    2.科学性。这是从主体和鉴定程序两个方面来界定的。刑事司法鉴定人最起码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基于鉴定材料得出准确性高的鉴定结论。刑事司法鉴定过程,就是一个科学认识的过程,鉴定结论就是科学认识的结论。可以说,科学性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

    3.中立性。它主要指刑事司法鉴定机构和刑事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隶属于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在鉴定活动中也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和影响。刑事司法鉴定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它借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工具来弥补人们认识上的不足,是“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工具。它要求鉴定人根据自己对鉴定客体进行的科学检验、分析和获得的数据,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委托人、行政领导及其他人员的干预。  

    4.公益性。鉴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具有公益属性。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国家设定行政许可的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活动,它有别于普通的商业服务,其本身就是一种需要受到程序法规范的诉讼行为,因此它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主要是弥补仪器和材料的消耗所需的工作经费。鉴定机构的公益性有助于鉴定的权威性、客观性。

    (三)刑事司法鉴定的价值分析

    随着《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进程,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也拉开了序幕,刑事司法鉴定的价值对于明确刑事司法鉴定的性质、推进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改进和解决当前刑事司法鉴定活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公正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首要价值。刑事司法鉴定活动要体现和追求鉴定正义和鉴定公平,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决定了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正义价值内涵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活动,而应该包含科学正义的理念。科学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鉴定正义的三个层面,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与平衡的关系。公平对于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不同主体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平等选择权利,法官、当事人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利存在一定的相互制约。

    2.效率是刑事司法鉴定价值中必然包含的内容。尽量减少付出的时间上、经济上和伦理上的成本是刑事司法鉴定活动服务裁判的另一追求。鉴定的公正和效率有时是存在冲突的,如何保证鉴定公正和鉴定效率,使得司法鉴定活动获得有效率的公正,才是鉴定活动的目标,也是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是影响鉴定效率的突出问题,在造成鉴定和诉讼资源的浪费的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削弱了诉讼和鉴定的公信力。但是再鉴定在一定情况下又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应当采取的态度是进一步严格限制重复鉴定的启动条件。另外,鉴定活动必然带来诉讼时限的延长,因为司法鉴定的科学程序和法律流程都消耗时间成本。所以明确鉴定的效率价值取向,有利于缓解和解决鉴定的时间、经济和伦理负担问题。

    二、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1.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困扰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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