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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不将刑事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的近亲属
近日,我朋友的弟弟因犯交故意伤害罪被一基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开庭审理、宣判时均未通知被告人的家属,宣判是在看守所进行的。待被告人进了监狱执行刑期,其家属才知道此事。当被告人的妻子去向法院要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时,法院的一副庭长却说:“判决书只给被告人,不给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告人的辨护律师亦是称上述观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知道是法院、律师是故意的还是无知?近年来,法院一值大力推行审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法院的某些行为依然是我行我素,再好的措施如不能真正的落实执行,只不过是幅装饰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