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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刑事判决后的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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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刑事判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刑事案件判决结案后,被害人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已判刑的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害人的该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不应该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说明,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仅限于被害人的遭受的物质损失,也不包括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上述规定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不包括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不予支持。

  如果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将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然会导致刑事被害人全都选择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获得更高的赔偿。这样,必然带来同一案件事实,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程序及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两中不同的诉讼程序,而产生两中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不利于法律的公平与统一,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故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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