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原创]关于刘某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在本案中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仔细阅读了案卷,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现根据有关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同时,对被告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灾难表示深深的同情,希望法院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以慰籍九泉之下的亡者。但是,每一位犯罪人都应当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义务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更没有因满足受害方或社会公众感情的需要而承担事实和法律之外责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不是直接杀害被害人的人,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刘某的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1、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情况,认定死者许某系在生前因颈部被钝性物体压迫与口鼻被捂压导致机械性窒息引起死亡。”
2、对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8页:驾驶员就靠路边停下车,吴某下车之后就走到驾驶室的门边上,把车门堵上,这时黄某就用一条尼龙绳套住驾驶员的脖子用力往后拉,驾驶员就喊“救命”。黄某又用力一拉绳子……我就马上从驾驶员座和副驾驶室座中间的地方挤过去,用右手掐住那个驾驶员的脖子,那个驾驶员的双手在乱动,我又用左手按住他的手,这时吴某已经坐在前面把车子开起来了。我用手用力掐了一会儿驾驶员的脖子,感觉自己快没劲了,就对黄某说:“我的手没劲了。”黄某马上明白我的意思了。我松开手,黄某马上接着用手掐那个驾驶员的脖子。我松开手时,那个驾驶员还有轻微的反抗的。
第9页:黄某掐那个驾驶员的脖子没过多久就到了上高速的路口那里。
第10页:上高速时,他的体温还是热的,黄某讲他的嘴巴还有声音。
第11页:车子过了高速入口,到了高速公路时,我就从后面挤到副驾驶室的座位坐下了。一直到无锡市我都是坐在副驾驶室的位置,车子都是吴某一个人开的。
以上供述表明:1、刘某掐被害人脖子前,黄某用绳子勒过被害人的脖子;2、刘某放开被害人时,被害人尚能反抗;3、黄某掐住被害人脖子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车子才开到高速公路上;4、上了高速公路,刘某就坐在了副驾驶座上,不可能再对被害人施害。
对吴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第11页:我上车的时候,小刘(刘某)已经在后面座位上了,等我开到收费站时,后面已经听不见司机的声音了。开过了高速收费站后,小刘从后面爬到副驾驶室。我问他们司机怎么样,黄某说还有点气。我说先不要弄死,放在后面好了……
该供述表明:1、车子过了收费站(即上高速公路),刘某就坐到副驾驶座了;2、刘某坐到副驾驶室后,被害人尚未死亡。
综上,我们认为:三人将被害人拖至后座,先由刘某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其目的是不让他呼叫求救,后由黄某接着掐,此后刘某就再没掐过被害人脖子,而是对其进行搜身。过收费站后,刘就挤到副驾驶座,由黄某一人在后座控制被害人,而这时被害人尚有呼吸,且嘴巴还能发出声音。所以,是黄某持续卡住被害人脖子致其死亡的,刘某的行为仅仅是制服被害人的反抗,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3、从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措词的不同来看,检察机关也是确认了刘某在致被害人死亡责任中的次要作用。
[德公审字(2007)第42号]起诉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车辆从蒲歧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行驶,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某则轮流用手掐颈、捂口鼻,最后导致被害人许某死亡。”
起诉书第2页“随后,被告人吴某驾车上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行驶,被告人刘某和‘黄某’先后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其死亡。”
起诉意见书用的是“轮流”,即刘某与黄某轮番掐被害人脖子致其死亡,其责任是同等的;但起诉书改为“先后”,说明刘某在先,黄某在后,之后刘某没再掐过,显然是刘某没有致其死亡黄某才会接着掐。所以,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是黄某的行为。
二、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尚存感恩之心,不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首先,从《第一次讯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可以发现,侦查员讯问伊始,刘某就全面、如实地交代了两次抢劫犯罪的过程。在此后的讯问中,包括在今天的庭审中,刘某一直非常配合,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都非常一致,认罪态度极好。我们几次的会见也深刻感受到,刘某属于比较老实又没有文化,容易受人盅惑利用的人,但他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详尽地交代作案情节和同案犯情况。
其次,2006年12月4日的《讯问笔录》第2页:“因为我在她那里干过活,这个老板娘也很关照我,所以我之前就跟他们二个人讲过,不要抢她了。”这说明刘某还算一个有良知的人,对于曾经帮助自己的人心存感恩,这是难能可贵的。
再次,刘某本人的供述中也提到,他多次跟吴某老婆讲过,自己本不愿意与他人合伙作案,乃被吴某威逼利诱而为。
所以,我们认为,刘某虽然参与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但他的良知并未泯灭,他还希望而且完全可能重新做人,望法庭充分考虑这一点,给予刘某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认为刘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所犯盗窃罪已于1999年服刑完毕,依法不属于累犯,法律没有规定有犯罪前科的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是导致被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因素,从轻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