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代某抢劫案成功辩护改判敲诈勒索

代某抢劫案成功辩护改判敲诈勒索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被告人代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成功辩护,法院改变罪名为敲诈勒索罪

主办律师:成安

案件编号:MP00006

相关关键词:抢劫罪 抢劫

      笔者按: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都认为“对法官熟比对法律熟更重要”。然而作为专业的律师来说,尤其是作为律师中的律师——刑事律师来说,精湛纯熟的法律技术仍然是第一位的。比如这一亲办案例就透彻的体现了这一点,抢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我用专业的技术让法院改变了罪名,也得到了作为刑辩律师期待的最好的礼物——改变被告人的命运。

    律师是不断挑战极限的人,是不断攀登命运峻峰的人。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要回顾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技巧

律师体会

    一、案情简要回顾

    代某出生于四川某县,由于从小一直都游手好闲,没有稳定的职业。到成都后面对着省会的优越的物质生活和自己的窘迫的落差,一直都在寻找自己发财的道路。但由于自己无一技之长,屡屡碰壁。自己心理便顿生了杂念,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解决自己的生活。一日晚上在街上闲逛,看到灯红酒绿中有人在嫖娼,于是自己脑子中冒出了敲诈嫖客钱财的想法。便与其他人协商, 制定了自己犯罪的三步骤。第一、由三轮车夫去拉嫖客。第二、嫖客与被告方的小姐发身真实的非法的性行为即嫖娼行为。第三、被告人以嫖客即受害人从事了非法的行为由敲诈受害人。由于小姐也是无业游民,生活在社会低层,急于改善自己的生活,便同意共同进行敲诈嫖客的钱财。先后实施了几起敲诈的案子.后来有人报案,被公安局抓获。检察院的指控为:被告人代某在嫖客实施嫖娼行为后,利用他们害怕被发现的心理和使用暴力,抢夺他们的钱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我的辩护意见是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是不成立的,定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事实。我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一、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罪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分为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由三轮车夫去拉嫖客。第二,嫖客与被告方的小姐发身真实的非法的性行为即嫖娼行为。第三,被告人以嫖客即受害人从事了非法的行为由敲诈受害人。

    上述过程充分的反映的了被告人主观上是想利用受害人自己干了违法的事怕所谓的“公了”,从而来敲诈受害人。其并非是想直接抢劫受害人。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是想抢劫,其完全没有必要在小姐和受害人发生关系后实施。只要客人一到酒店就可以实施抢劫。甚至没有必要在酒店实施抢劫。

    二、从客观方面的表现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都可能使用当场威胁的方式,恐吓被害人,迫使其立即交付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其的本质的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不同。

    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其特点是暴力程度高,被害人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会遭受重大侵害。多表现为行为有凶器、且行为明确表示如果“不怎么”对受害人的身体就“将怎么”,这样的危险性是迫在眉睫。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其不仅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或检举揭发他人。其特点是该威胁的是为了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就本案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

    1、控方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在该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事前合谋了如果被害人不给钱就要实施暴力。

    2、控方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且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也不完整

    3、控方更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将这种事前的使用暴力的合议授意给本案的从犯代某。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