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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我们对于被告人张某父亲的死亡表示深深地同情,这个结局是所有人包括被告人自己都不希望发生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今天又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有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正当防卫则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从行为客观方面看,正当防卫具有与故意伤害罪相似的特征,即多造成伤亡后果,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上是防卫的目的,故意伤害则是出于伤害的故意;

2、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故意伤害针对的则是无辜的公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使其本人和母亲的生命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行为。在被告人的父亲对被告人欲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告人一开始只是喊“妈妈!妈妈!救命啊!”,只是通过喊叫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并无伤害其父亲的故意;在被告人本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垂危之际,被告人向其父亲求救“爸爸,你别打了。我就这一个妈妈!……我不会说你要强奸我的我求求你!你放过我们……”,然而张不听劝阻继续对受害人的生命进行危害;最后被告人开始意识到其母亲和父亲都倒下后,首先做的是拨打“120”、“110”挽救父亲的生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见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希望或消极放任伤害其父亲的故意,对于最终的结果,反而是被告人极力避免和挽救的,行为人并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张某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得合法权益,才能实行正当防卫,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就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必须就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正当防卫,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中,对于上述第5个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也是完全符合的。被告人张某作为防卫人,在700度的近视眼镜被打掉眼前一片模糊、自身被拳打锅砸棍抽、同时其母亲被打得“满脸都是血、脑袋歪着,好像要掉下来”的情况下,精神极度恐慌,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周围的环境和本人的处境,也来不及考虑防卫应有的强度、限度。同时经司法鉴定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正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虽然存在现实动机,但由于受精神障碍的影响,削弱了其行为的控制能力(详见司法鉴定报告)。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特殊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上述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原则。而被告人的行为正是符合了该原则规定。

本案起因于侵害人意欲对被告人实施强奸,并且当时侵害人已经压在被告人身上,摸被告人的胸和下身,撕其上衣扒其裤子……随后,侵害人在准备实施强奸受阻挠的情况下恼羞成怒,对被告人及前来劝阻的被告人之母殴打行凶直至危及她们母女俩的生命,其中,被告人之母被打得遍体鳞伤,头及面部广泛挫伤,上嘴唇愣是被咬下3×3CM大的一块肉,后经多次修补治疗,至今也未痊愈,后经法医鉴定,被打成轻伤。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正是对正在进行的强奸、行凶及严重危及被告人及其母亲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不但不应负刑事责任,反而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毕竟,生命都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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