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致: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卢光明案二审辩护律

致: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卢光明案二审辩护律师张凯同仁的网上公开信


尊敬的张凯律师:您好!
最近几个月来,关于原商丘市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卢光明为了保护千万国资,遭到权贵诬告陷害被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卢光明因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民权县检察院反贪局和民权县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审理本案中存在使用软暴力精神迫害变相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枉法裁判。为此,卢光明依法提起上诉。现在卢光明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
“卢光明案”这个被广大网友戏称为“商丘第二赵作海冤案” ,随着现代化信息网络对卢光明案件和有关部门软暴力精神迫害变相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暗箱操作”办案的丑闻的不断被深度暴光,随着卢光明案件的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越来越近;因此,商丘市中级法院对卢光明案件的二审公开审理是否能够得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和法庭是否能采纳批准张凯律师关于依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法庭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申请?以及卢光明错案二审审判是否能得到依法的改判?卢光明会不会成为商丘市廿一世纪真正的“第二赵作海冤假错案”悲剧姊妹编?因此,“卢光明冤案”是继2010年“赵作海冤假错案”被依法纠错以来,商丘,这个中原东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又将再一次引起全国人民,法律界和社会媒体舆论高度关注焦点!

尊敬的张律师:我叫张啸天,我本是一个六十有二已经隐退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的爱好者;因我在两个多月前无意在网上拜读到你撰写的《法律溃败之下,谁能自保一粒完卵?!》的文章和所有有关揭露民权县检察院反贪局和民权县法院审判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违规办案、枉法裁判人为地故意制造卢光明冤案的报道之后;我的这颗本已沉寂隐退多年打算“不问世事,安享晚年”的心海就像是受到天外来物的猛烈撞击被击起了千丈狂澜!我曾经连续数日食寐不安,不断通过网上搜索卢光明案件的全貌,阅读一审判决的卷宗材料、二审上诉材料、卢光明的检举揭发材料、法律专家意见书和张凯律师在网上的公开的所有文章后,为此,我对民权检察院反贪局和民权法院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审理卢光明被诬告陷害一案中,违规办案枉法裁判的行为感到悲痛!我深深地感慨!在朗朗乾坤,依法治国,商丘人民蒙受“赵作海冤假错案”耻辱伤痛的伤口还未愈合、在不断走向文明法治的廿一世纪的新时代,岂容让尊严、神圣的法律被私有化变成保护贪官污吏特权利益成为权贵公报私仇诛杀国资卫士的屠刀!?当我看完卢光明一审判决的全案卷宗材料后,我不禁感到怒发冲冠、感同身受、拍案而起!为此,老朽不胜感激秉烛疾书特别向北京著名律师、素有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维护社会公义的基督信徒,京城大状——卢光明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张凯的一封网上公开呼吁书。并借此发表我对卢光明一案的看法;敬请张律师予以海容:
尊敬的张律师:由于我年事已高,不胜体力;我无法对卢光明的全案进行逐一点评,我只是想就卢光明案件关键性的焦点和核心问题发表我的看法:
第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张和平无缘无故被卢光明索贿80万元,构成受贿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一),2010年10月,因张和平的诚德公司偷逃税款、拖欠国电民权公司二万多吨煤炭,在卢光明多次摧付不果的情况下,卢光明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致被奸商张和平侵吞;国电民权发电公司总经理毅然把张和平的诚德公司诉诸到商丘中院;在诉讼期间,张和平的诚德公司又反诉国电公司。该反诉状的其中有一段反诉事实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2行至10行引述了张和平的诚德公司反诉陈述称:“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底焦作诚德公司共为国电民权公司采购二十三万多吨煤炭(其中国电民权公司已使用十七多万吨煤炭)经营的该批煤炭,不加任何利润,仅货款、代垫运费等成本就已达到17081万元,即使根据国电民权公司在2010年5至7月间胁迫焦作诚德公司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确定的含税货款16711万元,再加上焦作诚德公司垫付的运费等费用,国电民权公司应付焦作诚德公司款项的总金额应计18731万元。(即焦作诚德公司已亏损)”。
(二)、从张和平的诚德公司反诉国电公司的以上的这段书面证据至少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第一,证明卢光明在与张和平在签订的供煤合同中,在价格上不存在暗箱操作照顾张和平为张和平谋取利益的事实。第二、证明,卢光明与张和平签订的供煤合同的价格是相当低;低至令张和平的诚德公司面临亏损的状态,最大化地维护了国家的利益;第三,证明张和平与卢光明的国电公司打交道做生意在亏本的情况下还要拿80万元行贿卢光明就说假话诬告陷害卢光明的事实。第四,8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卢光明没有为张和平谋取超过80万元数倍以上的利益,不要说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即使卢光明拿着枪去抢,张和平都不可能会给卢光明80万元。这是一个连小孩子都能懂得的道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官为什么却是采信了张和平多次反复无常的一面之词的证言,依此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80万元呢?第四,假如卢光明真的向张和平索贿过80万元;卢光明拿了人的手就短,吃了人的嘴就软;卢光明明知道自己有索贿的犯罪证据掌握在张和平的手上,卢光明还有底气敢告张和平吗?才仅隔几个月后,卢光明却为了国家的利益,不顾自己有犯罪证据掌握在张和平的手上还要把张和平告上法院使张和平败诉赔偿了国电公司一千四百多万元的损失?这显然是不符合人性逻辑也不符合犯罪逻辑。试想,一个敢于索贿80万元的腐败分子,他会为了国家利益去得罪张和平吗?相信,稍微有一点逻辑思维的人都会明白张和平是在说大话!是诬告陷害卢光明无疑。而张和平的诬告能够得逞被一审法院采信并使卢光明获“罪”。 诚然,在此案的背后还隐藏着幕后的推手的特权作用和的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的腐败窝案的黑幕。

第二、关于一审认定卢光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异议
认为卢光明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与依据以下:
纵观一审判决的全案:一审没有任何能证明卢光明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证据;一审判决称:“2010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卢光明违反国家规定,让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刘建军从公司财务以借备用金的名义借款42万9千元人民币,将此款发放给国电民权发电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以此认定卢光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是错误的;1,国电公司工程部主任刘建军以借公司的备用金的名义向公司财务部借款发放给工程部的中层领导的年终奖金卢光明是不知情的,完全是属于刘建军的个人行为与卢光明没有任何的关系。2、卢光明既没有签字同意的证据,也没有在会议上发表同意的会议纪的证据。再退一步说;刘建军与公司财务的借款分奖金的行为,也只能算是违反了公司的财会纪律,卢光明即使有责任也只能算是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根本构不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性质,因为,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显示该国有资产并不是被私分了,并没有流失。而是被违规拆借,是先借出来发奖金然后再从年度的奖金或工资中扣除。3、如果按照民权检察院和法院的判决认定逻辑;也就是说在国电公司里,凡是有功的好事就摊不到卢光明的头上,凡是坏事就要由卢光明总经理承担!下属未经卢光明签字批准违规发放奖金,就算是卢光明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国电获得了国家的奖励,卢光明给下属分的奖金就是合法所得,给自己分的奖金就是贪污犯罪。这个又是哪一家子的王法?就凭这一条,鬼都知道民权检察院和法院就是赤裸裸的明摆着非要整卢光明的强加之罪。
第三、一审以卢光明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行贿罪的全案中,在认定的事实上存在诸多合理怀疑,在证据上明显存在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和强迫证人作假证的重大嫌疑。

一审判决在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八十万元的全案证据的采信中,存在有五大不可绕开的合理怀疑:第一、一审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八十万元构成受贿罪的所有证据均为言辞证据。第二,民权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在调取证人证言中,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取证待遇”,即参与送钱和接钱的人之前在国电纪委第一次调查中,对凡是作出这80万元是张和平还给卢光明和梁士印的借款(对卢光明有利)的证言证人,后来都受到民权县检察院反贪局刑事拘留的强制取证,尤其是本案借款给张和平之一的关键证人梁士印被检察院刑事拘留一个多月,梁士印在受到办案人员的“政策教育”后再重新作出与之前纪委的调查相反(对卢光明不利)的证言后,检察院为了防止梁士印出狱后再翻供,检察院又想出了一个对策给梁士印作出“戴罪”取保候审来套牢梁士印,使其出去后不敢翻供。而对凡是张和平诚德公司一方作出对卢光明不利的所有证人都没有受到检察院的刑事拘留的强制取证的“待遇”。第三、包括张和平在之前的国电纪委调查中与其在检察院的“调查”中(其实他们是一伙的)的证言都存在不确定性,前者说是卢光明向其借款80万元,后者又说是卢光明向其索贿80万元。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80万元犯“受贿罪”的唯一证据只有张和平一个人不确定性的言辞证据。其他的所有证人证言它只能证明他们有过帮助张和平向卢光明、梁士印、陈静等人借款、还款、送款和接款的事实。第四、从卢光明的检举揭发材料证实,卢光明在被侦查的中期仅两次承认向张和平索贿80万元,是因为受到办案人员连续十多天对其实施“疲劳战”、“车轮战”的轮番讯问不给其休息睡觉,办案人员以不承认就不让其休息睡觉使其疲劳死要胁卢光明,导致卢光明精神处于严重分裂和出现幻觉或处于无意识状态下被诱供、逼供作出虚假供述的。除此之外,卢光明从始至终包括在一审开庭的供述都是相一致的,承认该80万元是之前卢光明和梁士印借给张和平的还款;而且在本案中也有证据能够证明之前卢光明因为煤炭的供应紧张,为了解决张和平公司的资金不足保证电厂的煤炭的正常供应,才想方设法说服梁士印一起借款帮助张和平的事实。第五、一审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国电纪委的调查结果而要去采信检察院后来居上采取强制取证、非法取证、疲劳取证和张和平反复无常的证言呢?为什么一审法院不采信卢光明累计数百次承认80万元是张和平还款的多数供述?而偏偏采信卢光明被诱供、逼供仅两次承认向张和平索贿80万元的少数供述呢?

纵观卢光明案的全貌,一审判决无论是在认定卢光明的犯罪事实上存在诸多的合理怀疑,还是在犯罪证据的采信上也存在严重的采信错误。在一审判决的全案中几乎全部都是言辞证据,一审判决没有列举一个令人信服能够证明卢光明犯罪的客观事实和犯罪危害结果。判决没有说理释法,都是采用强词夺理、闭眼认定、武断判决的手法。特别是在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80万元的问题上是赤裸裸的100%的造假。一审判决回避行贿受贿犯罪生成的客观条件和构成行贿受贿罪的法定要件。即使就是一个盲人都会懂得,卢光明没有为张和平谋取过一分钱的利益、还让供煤商张和平的公司面临亏损,张和平凭什么要向卢光明行贿80万元呢?“没有钱权交易就没有行贿受贿!”。这是一条世界定律。如果法院拿不出能证明卢光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张和平谋取了超过80万元或数倍以上的利益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卢光明向张和平索贿的事实。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理论,由此可以推定;张和平指派其下属送给卢光明亲属的80万元是还款而不是贿款。
以上言论仅是代表我个人的看法,敬请张律师斧正!欢迎广大网友以及法律界同袍发表更加专业更加有深度的剖析!
尊敬的张律师:尊敬的广大网友以及法律界专家学者:
忠诚宪法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崇高天职!法律溃败之下,谁能自保一粒完卵?!可见,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任重道远!!!
随着近年来现代网络信息的发展诸如佘祥林、杜培武、李化伟、聂树斌、赵作海、滕兴善等一批“死人翻生”的冤假错案刑讯逼迫的真相才被无障碍的揭露,但是,我们是否注意到还有一个潜在的事实——不是所有冤案的苦主都能像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那么幸运能等来死人翻生翻案,劫后重生的日子,能够获得享受国家的赔偿。有的冤案的苦主如聂树斌、滕兴善、李化伟它们早已亡于非命,饮弹作古去了,被错杀在法律的正义之剑!还有多少死人没有翻生,或者永远都不会翻生的冤案的苦主得不到昭雪???????????!!!当我在看完这一宗宗血淋淋的冤假错案时我的心在不停地哭泣在流血!被震撼!然而,在每一宗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是刑讯逼供和“疑罪从有”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甚至近几年,我还天真地认为,经过了佘祥林、赵作海的冤假错案的耻辱教训之后不会再有第二个商丘赵作海了!想不到,赵作海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还尸骨未寒,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警察还在审判之中;商丘又出了第二个赵作海“卢光明冤假错案”的诞生。可以说;卢光明的冤假错案的性质要比赵作海的冤假错案性质更为严重、更加恶劣。赵作海的冤案的酿成多少存在办案人员追求破案率和判断失误造成的。而卢光明的冤假错案是办案人员明知是冤案,只是为了迎合其上司的授意。为了报复卢光明保护贪官污吏的利益借张和平的诬告陷害,采取精神软暴力迫害无辜的党员干部,非法取证,编造证据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在此强烈呼吁全国的法律界同仁应当担负起社会的公义责任,参与到本案的评论中!同时我呼吁担任卢光明二审辩护人的张凯律师能够践行法律赋予律师依法取证、质证的权利,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要求办案人员出庭公开接受对卢光明实施软暴力精神迫害逼供、诱供和非法取证、强制取证的法庭调查;要求控方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列举卢光明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和平谋取具体利益的法定证据。
     敬礼!张凯律师!全国法律界都在关注你!支持你!
     我深信商丘,这座拥有五千余年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六朝古都孕育着八百万商丘儿女的发祥地、你应当是一个拥有正义和光明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而不是制造人间地狱冤案的发源地!!!



作者:张啸天QQ:2402065324

2012年10月16日


作   者   简   介

作者张啸天,1950年出生,祖籍河南商丘现住广东惠州市,法学硕士。从事诉讼刑辩法学理论研究二十余年,尤其擅长二审刑辩,欢迎广大法律界同仁、网友能予对本人发表的《致: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卢光明案二审辩护律师张凯同仁的网上公开信!》发表评论转载或留言!谢谢!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