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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生犯贪污罪
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文生,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任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捕前任该村党支部书记,住鹤壁集乡***村。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6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东升,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桂花巷浚县农场家属院1号楼东单元401号,系孙文生亲属。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0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生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鹤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文生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鹤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人孙文生犯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飞、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生及其辩护人刘士华、孙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孙文生伙同李凤林(另案处理)、孙廷生(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六年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林业坡等地584.8亩上报为退耕还林耕地,并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的方式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491232元,后将该款项私分,并非法据为已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文生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9123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相印证。
被告人孙文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不了解政策规定,主观上不是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孙文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无主观故意侵吞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地的对象,要求是6°以上的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耕地,且必须是农户承包的计税耕地。国家按照退耕还林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助(每年每亩100公斤粮食或140元现金)、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和生活补助费(每年每亩20元)。退耕还林的原则是“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对于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包括集体的荒山和个人承包的荒山)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2002年时任鹤壁集乡梨林头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孙文生伙同李凤林(时任梨林头村党支部副书记,另案处理)等人将位于该村西长沟的老林地464.8亩上报为退耕还林地。该老林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非分包到户的计税耕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条件,且1998年已承包给本村村民孙长红、孙长贵。
2002年负责梨林头村水电工作的孙廷生(2006年8月开始任梨林头村党支部副书记,另案处理)与村民杜长生等人在该村西长沟口的山坡上植树120亩,并通过孙文生、李凤林等村委会人员上报为退耕还林地。该120亩地多数为荒山,少数为村民弃种或休耕的荒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条件,且无孙廷生本人的耕地,孙廷生也未与村委会或其他村民签订承包协议。
2002年、2003年退耕还林地实行原粮补助政策,每年每亩国家补助100公斤粮食。被告人孙文生伙同李凤林等人将464.8亩退耕还林地两年所得的国家补助粮92960公斤小麦(按每公斤1.1元,总价值102256元)领取后变卖,所得款项与他人私分,非法据为己有。孙廷生将120亩退耕还林地两年所得的国家补助粮24000公斤小麦(按每公斤1.1元,总价值26400元)领取后变卖,所得款项非法据为己有。
2004年至2007年,国家补助退耕还林地每年每亩140元现金。被告人孙文生伙同李凤林、孙廷生等人为获取国家补助款,借用他人身份证将584.8亩(两块林地合并)林地分配到六十余人名下。被告人孙文生伙同李凤林、孙廷生等人连续四年冒领国家补助款共计323288元,与他人私分据为己有。杜长生自己领取2007年退耕还林地国家补助款4200元。期间,孙廷生从自己所得的款项中分给杜长生10000元。
鹤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为被告人孙文生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违反财经纪律,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25号给予孙文生党内严重警告的决定。另查明,被告人孙文生辩称领取退耕还林款后部分款项用于造林投入,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也没有凭证予以证明。
2008年5月5日、6月15日,被告人孙文生和李凤林、孙廷生等人分别以李凤林的名义缴到梨林头村委会退耕还林款20600元、1528元,共计221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文生于2009年1月20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后退回赃款85000元,现扣押于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