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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念xx案张xx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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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重重:念xx案张xx律师辩护词
2013年01月22日 投稿人:陆承辉律师 点击:次
摘要:本案经过三级法院的七次审理,历时五年,念xx三获死刑。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过反复多次的审理和调查、补充侦查,大量的事实、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本案是一个假案,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时存在严重违法
疑点重重:念xx案张xx律师辩护词
2011年9月7日死刑复核后第一审
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经过三级法院的七次审理,历时五年,念xx三获死刑。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过反复多次的审理和调查、补充侦查,大量的事实、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本案是一个假案,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念xx是无辜的,请法院对念xx无罪释放。
指控念xx向丁xx家的水壶嘴内投放剧毒鼠药完全是错误的
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多,口供与证据之间、口供与口供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人与口供之间、证人与物证之间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数十个。对这些问题辩护人在历次质证和辩护意见中均反复多次指出,在今天法庭质证时也就主要问题做了说明,请合议庭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辩护人认为,认定念xx实施了投毒行为,在证据上至少要能做到(1)、主要作案手段或主要情节上有相应的证据支持;(2)指控的犯罪手段能够发生相应的犯罪后果;(3)对证据的解释科学、合理。如果这三点做不到,本案就是一个经不起推敲和检验的“豆腐渣”案,对念xx定罪判刑就是“草菅人命”。辩护人仅就以下三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水壶没有毒物,指控“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是错误的
公诉机关指控念xx“从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入氟乙酸盐鼠药”导致丁、陈两家多人中毒。如果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氟乙酸盐鼠药这一重要的物证必然会在这一作案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除非作案人采取特别的灭迹手段。本案的检验机关能从丁云虾家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中发现氟乙酸盐毒物,正是当今微量物证检验科学发展的结果。截至2006年,我国微量物证检验手段已经达到了500亿分之一克,福建省公安厅的检验部门也具有与之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因此,念xx如果确实是从水壶嘴里投入毒物,那么即使水壶经过刷洗也不难从中发现毒物。水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认定念xx采用“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的重要物证,从水壶内检出氟乙酸盐毒物,将意味着从水壶嘴内投入毒物的指控可能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检验机关在检验这把水壶时具有如下几个条件:
(1)念xx从丁家水壶嘴内投入的毒物,是本案最原始的、浓度最高的毒物,水壶嘴则是流经这最高浓度毒物的地方;
(2)水壶嘴及水壶的内壁布满了厚厚的水垢,毒物从水壶嘴进入水壶后,这把水壶始终没有进行过清洗;
(3)办理本案的福建省公安厅的检验机关在检验水壶之前已经从丁云虾家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内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福建省具有相当高灵敏度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毒物的技能。
上述三个条件是侦、控、辩、审四方从不争议的条件。如果对念xx“从水壶嘴内投毒”的指控成立,则丁家水壶内尤其是水壶嘴内必然能够检验出毒物。
然而,这个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耗尽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检验机关能从刷洗干干净净的铁锅里找出毒物,却不能从布满厚厚水垢、从未刷洗过的水壶里发现任何毒物!这一结果本身就旗帜鲜明地说明了一切,“从水壶嘴投毒”的作案手段根本就不成立!
这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当应当出现的结果没有出现时,公、检、法机关是不是首先要反思这样的“假说”出现了错误?是不是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到真正的原因?其实,本案中毒结果与水壶无关的证据在本案侦查一开始就已经暴露出来,并且在其后的审理中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反映出来:证人念其东、念保龙等人的证言、本案侦查员隐匿起来的陈xx三份关键证言、丁云虾吃了用水壶水制作的稀饭不中毒……等等,这些问题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对念xx的指控存在重大问题,然而,我们的公、检、法却对如此重大问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一意孤行地必置念xx于死地,究竟为了什么?
中毒结果与指控完全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