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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超50克 一从犯被判刑12年
一男子与同伙谋划走私毒品贩卖后,男子出资,同伙带人到缅甸购买大量毒品带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同伙系主犯,男子系从犯,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作出判决,其中男子获刑12年。宣判后,男子不服,上诉称其作为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其判刑12年已是减轻处罚。 涉案男子姓罗,30来岁,住钟祥城区,无业。2010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某等人犯走私毒品罪一案进行审理,认定:2009年11月,罗某与家住钟祥石牌的同伙商议,由罗某出资,同伙到缅甸购买麻果运回荆门交给罗某。同年12月,罗某汇钱给同伙,由同伙乘车到昆明后转车进入缅甸,同伙联系好上线要求购买麻果。
第一次,同伙将麻果从缅甸走私入境,运回荆门,麻果经清点为1840颗,后派人将大部分麻果交给罗某。第二次,同伙在缅甸完成毒品交易后,返回云南,乘飞机从昆明至宜昌。抵达机场后,被等候的荆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的麻果经称量净重180余克,共计1985颗。经鉴定,这些麻果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同伙的供述,公安机关将罗某抓获。
法院由此认定,罗某及同伙从缅甸购买麻果3825颗,340余克,进入我国境内后,进行长途运输,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其中,同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判处同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等。
宣判后,罗某不服,上诉称:自己为同伙出资,客观上为同伙走私毒品提供了帮助,即使自己构成犯罪,也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与同伙共同走私、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远远超过50克,依法均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刑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某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已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