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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人波某走私毒品案

尼日利亚人波某走私毒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被告波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波某只是帮人携带物品,并不知道里面藏有大麻叶,主观上不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故意

在广州海关缉私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写道:“经查,犯罪嫌疑人波某在拉各斯机场接受一名陌生人指使,帮其携带标识为“雅马哈”牌的电子琴,并为此收到100美元报酬。据犯罪嫌疑人波某供诉:其到达广州后,将电话联系接货人O某,将电子琴交给他。在被告波某的七次笔录和刚才的庭审也证明了,被告波某并不知道电子琴里面藏有毒品。

      被告波尼菲斯有一中国妻子,他们在广州从事服装生意,此次是从非洲收回从广州发的货款,被告波某在中国有正当的职业,而且有妻子,还准备今年生个小孩,很难想象被告波某为了100美金冒着坐牢的危险,帮别人去走私毒品,被告也多次在笔录中说,如果我知道,我不会这样做。

      二、被告携带的毒品是没有经过提炼的大麻叶,2.28千克,毒品含量低、数量小。

广州海关缉私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波某携带的电子琴琴体内藏匿的棕色植物枝叶碎片净重2280克,检出四氢大麻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3款、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被告携带的是其中毒品含量最低的大麻叶,而且只有2.28千克,与30千克相差甚远。

      三、被告波某携带的毒品已被海关缴获,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仅仅取得了100美元运费而为他人携带物品,并不是毒品的所有者

四、被告波尼菲斯已经提供了接货人O某的电话号码,但侦查机关并没有继续侦查,由于侦查机关的不作为,使案件没能查证清楚。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问:你准备怎么交货?答:那人告诉我一个号码:13xxxx,名字叫O某,他让我一到就给他电话。但案卷中并没有关于侦查机关对此事继续侦查的记录。

      辩护人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对此进行考量。

      五、被告波某被扣的7200美元,是案外财产,与本案无关,应予以返还

      被告和妻子崔某在案发前,在白云区的塘旗服装市场3B-106开服装店,这7200美元是从广州发到非洲的服装货款 ,因为发往非洲的货款不能及时回收,被告回去要货款,返回途中遭遇此案。另外做生意的钱主要是妻子崔某的,是夫妻合法财产,因予以返还。

      六、被告是初犯、而且有中国妻子在广州,本人也希望能够继续留在中国,请法院考虑本案案情和其家庭情况,不要适用驱逐出境。

 

                 

                                              辩护人: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毛宏伟律师

             

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9号,采纳了辩护人毛宏伟律师关于波某留在中国的辩护意见,没有附加驱逐出境,采纳了毛宏伟律师关于被扣的7200美元是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没有没收被扣的7200美元。判处一年二个月。

     

毛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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