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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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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
毒品是由国家规定的,但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规定,只能由国家有权部门规定。这排除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认定权,司法机关不能自行认定某个药品是毒品或不是毒品。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你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的具体种类包括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品种、《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品种,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明确规定的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1996年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里面包括了118种麻醉药品和119种精神药品,此后国家有权部门还规定了一些其它毒品品种。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44号)将盐酸丁丙诺啡原料药和注射液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原料药、盐酸丁丙诺啡原料药和注射液、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均是刑法所称的毒品。
刑事辩护
王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曾担任大学法学讲师,有着近十年大学法律教学经验,任教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专业课程,王律师曾在某直辖市电视台从事记者工作,保持着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而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