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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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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2009年02月16日    投稿人:周旺律师    点击:次    

摘要:汪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汪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周旺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汪某的委托,担任汪汪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汪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汪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汪某共参予了四次作案。首先,从犯意的产生来看,都分别是吴某和杨某提出来的。第二,从各被告人在作案中的作用来看,每次都是吴某或者是杨某安排的人直接实施的窃取行为,并且吴某和杨某对窃取物顺利运出起到了其它人不可替代的最关键的作用。第三,从分赃情况来看,每次销赃后,都是吴某、杨某在为自己留足较大部分赃款后,再分给汪某、马某小部分。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以及销赃分赃全过程,汪某都是被动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汪某具有立功表现。2007年8月15号汪某被羁押的同时,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杨某的住处,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汪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汪某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完全是交友不慎,被所谓的朋友拉下水的,吴某、杨某叫与他一起去盗窃电缆,汪某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被告人汪某走上犯罪道路,只是受他人蛊惑,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4被告人汪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及其同伙只是秘密地窃取公司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公司的财产,且被窃取的财产均为闲置,报废了的废旧电缆。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5、被告人汪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湖南惠风律师事

  岳阳周旺律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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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周旺律师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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