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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叶庚清律师担任其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审理。本辩护人认为杨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针对一审判决书,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二,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辩护人认为,这是个极具典型性的案例。辩护人认为,本案反映出两个值得重视和深思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法庭的重视。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案在表面形式上似乎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较容易被认定为此罪。但是,细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该案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我们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定要将主观故意与行为表现紧密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此罪,以避免客观归罪的倾向。

其次,本案向我们提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如何理解法律的宗旨和作用,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发现真相,正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因关系到对本案定性的认识,也愿意与法庭共同探讨。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犯有职务侵占罪。请法庭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叶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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