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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杨学林为余能松被张宗真指控“职务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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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杨学林为余能松被张宗真指控“职务侵占”案做的辩护词 (2011-07-11 18:04:52)

标签: 杨律师 辩护词 杂谈

余能松“职务侵占”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余能松的委托,指派我(杨学林律师)担任余能松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必要的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活动,我对案情已经清楚。

位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还申请贵院依法向本案侦查机关调取“工程账簿”等主要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还申请贵院对起诉书第三项指控的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以及对余能松与永同昌公司之间的工程款项进行全面审计。上述申请,我们都依法提交了书面《申请书》。

《变更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余能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同昌公司)的财物。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四项,犯罪金额达1385余万元。我认为,余能松不存在职务侵占的任何犯罪事实,《起诉书》对余能松的指控不能成立。

现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余能松的四项犯罪事实均不成立

1、关于第一、二项指控“骗领工程款733万余元”、“骗领工程款99万余元” 的(共计832万余元)问题。

《起诉书》中第一项指控,20065月至20073月间,余能松从永同昌公司骗领工程款733万余元;第二项指控,20068月至200612月间,余能松从永同昌公司骗领工程款99万余元,两项指控合计为832万余元。实际上,这两项指控的款项,仅是余能松承包永同昌公司数项工程工程款的一小部分。与其他数千万元的工程款一样,这832万余元是余能松应得的款项。

12004年至2008年,余能松承包了东兴联汽配城项目。20065月至20073月间,东兴联汽配城项目中的东兴联汽配城200411项、200511项及2004年汽配城9项工程,经核算工程量中的结算款合计为16124751.14元,其中4378182.85元转入大厂的账户。

项工程已核算,工程量结算款合计718850元,均转入大厂账户。

元是已支付结算款的一部分。

元)的来龙去脉是清楚的,即其是永同昌公司支付给余能松承包工程的工程款的一部分。从有关证据可知,这些款项所指向的工程是存在的,余能松每支取一笔款项,都是在工程进度达到付款程度时,按照永同昌公司的请款、付款规定来进行的。这个过程,余能松没有向永同昌公司隐瞒过程进度情况。事实上,由于永同昌公司严格的付款审批程序,余能松就是想隐瞒也是做不到的。

关于虚构宏坤五金建材经营部以及天和常胜建材经营部,确有其事。但是余能松已经做出了符合常理和逻辑的解释,即是在永同昌公司的要求下,为了将转账支票尽快提现,而在大厂设立了虚假的单位账户。根据余能松、刘桂钦等的解释,这两个账户名为单位,实为刘桂钦和徐德章个人。这个情况永同昌公司不但是明知的,而且是按照永同昌公司要求做的。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十分妥当的,但是却不能由此推断出余能松骗领了永同昌公司的工程款。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对于余能松这样一个个体包工头来说,其为了顺利地从永同昌公司领到工程款,并且将这些款尽快地提现以便支付民工的工钱和材料款,其按照永同昌公司的要求采取一些并不十分妥当的做法,我们应当给以理解和同情。而控方不考虑实际存在的工程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款的现实,一概将余能松的做法作为“犯罪”,而且是“骗领”工程款的“犯罪”,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表现。

 

2、关于第三项指控“骗领工程款152万余元”的问题。

《起诉书》的第三项指控,是余能松在

必须强调的是,所谓余能松“骗领”的

经查,丽景小区附属工程竣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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