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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案辩护词
钟闻东律师:关于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马克东之委托,我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来看,侦查起诉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侵害了被告人马克东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使马克东一案可能得不到合法有效的审理;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起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不足,马克东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具体意见分述如下: 一、关于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首先,侦查机关自侦查、起诉至审判阶段,其办案程序均存在明显的违法现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侦查机关为了达到定罪的目的,对被告人马克东、“被害人”赵文刚、“证人”张浩然、王冰非法取证。其中,对马克东是在非法定的讯问场所提审;对赵、张、王三人则在非法定的询问地点,采取带有威胁方式的讯问获取其相关的陈述和证言,从而使他们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供述和证词,并使马克东受到非法追诉。
其次,虽然今天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克东一案的书面指定管辖函,但我们坚持认为,本案由非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仍不合适。
二、关于起诉书认定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实体方面存在的定性不当的问题。
马克东在收取律师代理费用以后本应入帐而未入帐,是因当时马克东所在的汇明律师所存在所内管理混乱、面临年检注销、合伙人之间实行自收自支的特定时期下因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马克东本人故意所为而致,马克东当时的想法就是将该笔费用先行收取并作为自己个人的律师费收入使用。而且,马克东作为当时的律师所的法定代表人,依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其对外可代表律师所,其收取赵文刚一百万元律师费的行为虽暂未入帐,但仍然可以视为是当时汇明律师所的单位行为。更何况,按照律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其收取代理费即使未入帐,也只属执业律师的违规行为,应受《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约束,不属刑事犯罪行为,不在刑事追诉之列。
最后,马克东受托之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应该说,一旦马赵双方就宋鹏飞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在汇明律师所正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之后,马克东的行为便具有了履行职务的特征,其行为便属律师事务所指派履行的律师执业行为。因而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否确曾有称与审判人员相熟与否,能否找人疏通关系,均不影响本案的属性。因为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真实的,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真实的,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也是真实的,其并不存在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而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马克东除了在收案之时可能曾称与经办法官相熟,可以依法帮宋鹏飞申请中止审理之外,签订合同之后从未在赵文刚面前虚构过自己是如何找人,怎么疏通关系等事实。因此,起诉书认为马克东虚构能为宋鹏飞一案寻找有关审判人员疏通关系的事实,并隐瞒了自己不能担任赵文刚的同案人马克东的辩护人这一真相,从而获取赵文刚信任,骗取赵文刚的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指控依据不足,不能认定。
至于马克东是否存为诈骗而故意隐瞒自己不能担任同案人的辩护人的事实,马克东实际上在第一次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就已提到,自己已告诉赵文刚,担任其辩护人后,不能再公开担任宋的辩护人,赵这才找了一个东北律师(即邱峰)帮其做辩护人。而赵在明知此情况之后仍继续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提供法律服务,亦充分说明赵并未认为马欺骗了其,马克东未故意隐瞒有关真相。事实上,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自审查起诉之后,赵文刚未作为同案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马克东自始之后作为宋鹏飞的辩护人合法有效。更何况,从我们提供的证据来看,马克东受托后除了未会见宋鹏飞之外,其对宋鹏飞一案进行了阅卷,还与宋鹏飞的另一律师邱峰多次沟通,以及与宋的同案人的辩护人共同探讨案情,提供辩护意见等。与此同时,为依法使宋鹏飞等人得到从轻处罚,马克东还主动劝说赵文刚,让其所在的万发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所有这些,我们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物证材料均有证实,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大都给了相应的印证。而且,《律师法》及其配套规定从未排除律师在为被告人作辩护人之外的其他刑事法律服务行为,包括提供非诉讼服务及担任刑事法律顾问等。故马克东即使未亲自帮宋鹏飞出庭辩护,其为宋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并因此收取代理费也为法律所允许。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主观上,被告人马克东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相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马克东不是律师而冒充律师,如果马克东未经律师事务所授权或同意而伪造合同及公章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打着律师所的幌子私自收案,或许定个(合同)诈骗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是,一个拥有执业律师身份,并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在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履行职务过程中,仅因言行不规范,收费稍偏高,便被以诈骗罪定罪处刑,这无疑会让正在走向法治的我们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留下不良印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严重挫伤和打击我国广大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并将成为我国司法史上一个史无前例的恶例。因为,稍有不慎,任何律师也会是下一个马克东!一步不当,任何律师也会成为阶下囚!有了这样的先例,谁还敢去做律师?谁又还能去做律师?
因此,我们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马克东的行为万万不能定罪!
上述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