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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部分)~我是被告辩护律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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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部分)~ 我是被告辩护律师呵呵 (2008-01-20 16:20:06)
标签: 杂谈 法律 文书 杀人 重婚 分类: 08Study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2006)第123号
被告人韩子清,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百乐外贸公司总经理助理,家住上海市闸北区广延路1024号101室。2006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闸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闸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韩子清故意杀人一案经闸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2006年9月19日,韩子清于早上在医院走廊上发现其夫王浩与王母张秋兰在医院陪同另一名女子及一婴儿,举止间甚为亲密,心系怀疑,认为其夫可能有事瞒于她,后又发现王母对其态度如陌生人,更是疑惑。傍晚晚饭时间,王母却主动找上被告,告知其早上看见的那名女子是王浩的妻子,且为其生下一子。王母指责被告韩子清死缠王浩不放,对其言语间带有侮辱。王母走后,被告甚为恼怒,觉得自己是王浩的合法妻子,但王浩不仅欺骗她感情还背着她与别的女人结婚生子,真是杀了他都不能解恨!于是下定杀害王浩的决心,随后便准备好水果刀,伺机动手。当日晚上10点,王浩进入韩子清病房,正准备亲吻其额头时,被告便一刀刺向王浩,刺中其要害,造成王浩大量出血。幸亏值班护士发现及时,经医生奋力抢救得以免于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破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感情上的报复,对王浩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犯罪时为哺乳期妇女,且系初犯,具有量刑情节。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持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特别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惩处,判处被告韩子清有期徒刑5年。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附:证人名单1份
证物清单1份
主要证据复印件2册
检察人:黄玲
2007年1月10日
审判长部分省略
法庭调查部分: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你与王浩是什么关系?
被告:夫妻关系
公诉人:如何证明你们的关系?
被告:有结婚证为证。(法警呈上结婚证)
公诉人:你认识这把刀吗?
被告:认识,这是放在我病房里的水果刀。
公诉人:你当时房里除了这把水果刀,还有其他物品吗?
被告:有。
公诉人:王浩来之前水果刀放在哪里?
被告:我把它拿在手里。
公诉人:在公安机关进行审讯时,你是否说过:“杀了他也不觉得解恨”这句话?
被告:是的。(法警呈上笔录)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你有什么问题问被告?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长:可以发问。
原告代理人:被告,你是在什么情形之下掏出水果刀?
被告:在王浩来看我的时候。那个时候,我躺在床上。王浩走到我的床边,俯身亲我的额头的时候,我捅了他一刀。
原告代理人:那你是在等王浩接近你的时候,可以轻而易举的杀他?
被告:(沉默)当时,我太激动了。当时想等王浩来看我时候杀了他。而我又不便下床,所以看到他走过来的时候,就刺伤了他。
原告代理人:你和王浩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我们原来很好的。但他对不起我,他背着我和其他女人结婚生子。他太懦弱了,背叛我们的婚姻。我恨他。
原告代理人:在王浩来之前,你又见过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