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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请大家帮忙,详细

案 例 1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提示:知识点: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例2、【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47条。

案例3、【案情】 夫妻二人,丈夫甲在县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妻子乙在该县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某人抢劫,丈夫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问题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乙说:“我丈夫在家里已经给我讲过这个案子。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定抢劫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说:“你说的没错。就照你说的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

案例4、【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是该院受理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被害人。他在开庭前依法提出了自行回避的申请,该院审判委员会在副院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了院长的回避问题,院长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过程。该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以后,被告人以法院院长是被害人为由,请求该法院全体人员回避。问:对被告人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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