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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是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其中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完善应当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发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对证据制度进行立法完善的建议意见。

【关键词】辩证唯物主义;证据裁判;制度完善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一经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止2011年9月30日,收集到贬褒不一的各种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近八万条。从2003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列入立法规划,到2008年再次被列入立法规划,时至今日围绕此问题的讨论已持续8年之久,从不同的修改方案,到不同模式的立法建议稿,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表达了不同的观点。本期”学术视点”栏目,我们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针对《草案》组织了4篇稿件,围绕《草案》中证据制度、不强迫自证其罪、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和讨论,以期为立法机关如何采纳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最大程度上达成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共识,最终颁布社会各方较为满意的《刑事诉讼法》提供参考。

日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在法律界和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是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其中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案草案来看,修改涉及证据内容较多,亮点不少。在此,谨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发展以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刑事证据制度完善方面的内容作一扼要的梳理和分析。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3}192

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4}116

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不管在诉讼的哪个阶段,事实不清楚,便不能适用法律,不能对案件作出处理,也不能进行程序间的移转。只有退回去进行补充侦查,直至查清事实为止。

3.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严格要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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